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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鬆心理防線:孩子留學 開發商送的水果箱裏有30萬現金
而江潤黎開始大規模受賄,還是從逢年過節開始。她回憶,“在我接受的賄賂次數中,三分之二以上是利用年節機會表示的。”
記者注意到,絕大部分開發商在給江潤黎行賄時,都不是一把一利索,而是長期感情投資,有事沒事都找機會送錢。而行賄超過5次的,佔了一半。
一位開發商在2002年至2006年間,先後8次共送給江潤黎2萬元人民幣、2000美元及6000元購物券。他坦言,行賄主要目的是爲了其公司開發的項目順利得到審批,以及與江潤黎搞好關係,爲以後開發房地產項目鋪平道路。
在江潤黎受賄案中,有49家開發商存在此種情況。一些開發商有着一整套相當講究的行賄手法:先是小額見面試探求助,事成後再加大籌碼感謝;無事也保持小額相送,有事求助更方便。
江潤黎也覺得,“自己沒主動伸手向他們要,我給你幫了忙,你也受了益,只要人可靠、熟悉,又是自願,一兩萬元也就收了。”她在法庭上辯稱,這是其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爲他人提供諮詢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然而一位行賄者道出了實情,“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證等手續要報規劃部門審批,局長可以‘打招呼’幫他說好話,也可以說壞話,影響他辦理規劃手續。”
受賄後的江潤黎也確實爲開發商提供了“細緻入微”的服務:確保審批項目順利過關,爲開發商協調各種關係,權力所及,無所不包。
違規放行:形成“利益共同體” 該罰70萬元的,受賄後只罰10萬
房地產開發商爲何如此仰賴一個負責規劃的官員?行賄者正是看中江潤黎手中的權力可以帶來效益,纔給其行賄的,而江潤黎也是看中自己的權力可以變現,才樂於冒着風險收受賄賂。
一位開發商在開發一處住宅樓時,因違反規劃多蓋一層被撫順市規劃局處罰。開發商找到江潤黎說情後,江潤黎同意只處以經濟處罰,保留加蓋的樓層。爲了表示感謝,開發商先後兩次共送給江潤黎人民幣6萬元。
2005年9月,一位開發商開發的樓盤因超前施工被規劃局處以罰款70萬元,其找到江潤黎後,江潤黎同意罰款10萬元。開發商爲此送給江潤黎賄賂款2萬美元。
開發商的行賄哲學是:以小搏大取利。只要行賄成本不高於受處罰成本,他們就樂於嘗試。江潤黎也認爲,既然給開發商省了錢,她得點也是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