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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廣州市控制吸菸條例(草案)》提交廣州市人大審議。《條例草案》規定,市民如在醫院室內、幼兒園、中小學、公交工具等多個被列爲禁菸區域的公共場所吸菸,可處50元罰款,向未成年人和孕婦售煙的,可處1000元罰款。——《廣州日報》
【控煙條例顯示禁菸決心】
吸菸之害衆人皆知,而類似的《控煙條例》,各地也曾陸續出臺過,甚至有《未成年人保護法》與世衛組織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作爲其法律支撐。但是,結果如何?屢禁不止!
此次廣州的《控煙條例》,輿論均把焦點放在“向未成年人和孕婦售煙的,可處1000元罰款”上了,誠然該條款頗具爭議性,但既然是草案,就還有着商榷的餘地。而事實上,《控煙條例》真正的重點是在防止“二手菸”上,即吸菸者對於聞煙者造成的危害。
選擇吸菸是吸菸者自己的權利,但是,倘若造成了“二手菸”危害,那就不是你自己權利自由的事了。套用一句話,“你的快樂不能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上”,相信很多人最反感在公共場所違規吸菸者。
《控制條例》明列了十類禁菸場所,而指向是要達到“各類公共場所和室內工作場所100%無煙”的最終目標。新任的中國控制吸菸協會會長黃潔夫甚至定下了時間表,要在2011年實現室內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由此可見,無論是法律依據,還是政府表態,控煙已經成爲一種社會共識。我們任何人都沒有隨意剝奪他人健康的權利。今天的違規吸菸者,難免不是另一個場所的“二手菸”受害者,所以對於自我的道德約束,實際上,就是對於別人的示範效應。但是,僅靠道德的說教,指望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還只是一條腿走路,必要時懲罰的大棒可以作爲一種“威懾”的後盾。
之所以禁菸難禁,就是在於很多違規吸菸者抱着一種法不責衆,小罰無妨,沒人真管的心態。而此次《控煙條例》,對於違規吸菸者、違規售煙者、違規進行菸草宣傳,都做出了嚴格的懲罰措施,但關鍵點是,有條例則必執行,違規者則必嚴懲。(王海越)
【禁菸靠罰,治標不治本】
筆者認爲,控煙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好的,畢竟吸菸有害健康,在公共場所吸菸也易造成“二手菸”危害,但是,禁菸單純靠罰,恐怕是治標不治本。50元的罰款不算很多,懲罰力度不夠反而影響執法的效果。更何況如何判斷來買菸的女人有沒有懷孕,什麼樣算是明顯懷孕呢?這本是醫生應當做的事,讓煙販來做界定,恐怕也有不妥吧。
再者說,一些未成年人和孕婦買菸並不都是自己吸菸,爲其他人代買也有可能。如果《控煙條例》真的實施,那麼就意味着未成年人和孕婦不能夠代買香菸,這樣的規定未免有些不講人情。政府的初衷是擔心未成年人和孕婦吸菸影響身體健康,危及下一代纔出此政策,但如果未成年人和孕婦真是菸民,也不是煙販不賣給他們就能解決的,而此種情況也可能產生代買香菸的“新職業”。此外,爲證明買菸的人是年滿18週歲的成年人,煙販是否有權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來證明自己的真實年齡?而這也給《條例草案》的執行增添了困難。
事實上,處罰講的是有理有據。如果有人持假身份證買菸如何識別?如果孕婦肚子還不明顯,那麼作爲一名煙販,就難免會有“看走眼”的時候。在這種情況下對其進行處罰,恐怕也難以服衆。
罰款不在多少,在於能不能執行到位。出臺一項規定容易,但是具體執行時卻會遇到很多現實困難。如果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那麼又如何監督?如何執法?而單憑一紙文件恐怕很少有人會自覺遵守。(李連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