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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報以《“誰目擊我爸被撞一幕”》爲題報道了北辰區南倉橋下發生一起車禍,死者兒子王可23天苦尋目擊者的悲慘故事,引起衆多市民關注。遺憾的是,昨天依舊沒有有價值的線索出現。據記者調查,事發地南倉橋通車一年多,但交通標識設置很不健全,導致此處事故頻發,就在王可父母發生車禍的當天,前後還發生過兩起車禍。
交通標識設置缺失
事發南倉橋下逆行嚴重車禍頻發
車禍發生現場位於南倉橋下,該橋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之前通車,可至今交通標識設置仍不健全。觀察發現,南倉橋位於京津快速路上,按規定該有的入口及減速標誌都沒有。由於橋下輔路較寬,逆行現象比較多。經常從此經過的司機王先生說:“老有車逆行,我們走着也是提心吊膽的,尤其是晚上,就怕出事。”短短20分鐘內,輔路上就有7輛車逆行駛過,有時甚至是兩輛車並排逆行。
根據目擊者提供的線索,王可父母發生車禍時,肇事司機好像是爲了躲避一輛迎面駛來的逆行車才衝向王可的父親,釀成慘劇。“當然,這只是個推測。”王可說。
“這裏經常發生車禍。”附近一位市民說,9月21日慘劇發生前後,此處還發生過兩起車禍。“那天早晨,在南倉橋以南不遠的地方,一位老人騎自行車摔在路上。後來,又有一輛電動車被一輛轎車撞倒,橋欄杆和地面上都是血跡。”該市民告訴記者,此處事故頻發,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加強對該路段的治理,完善交通標識的設置,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救濟方式一紙空談
找不到肇事者受害者得不到賠償
此次事故中,如果肇事司機找不到,是不是受害人及其家屬就永遠沒有途徑獲得任何賠償?
本市傑森律師事務所代詔興律師對交通事故索賠案件較有研究。代詔興表示,現在的法律依據有了變化,但相關配套機構未能健全,導致“王可們”求助無門。代詔興介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適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上述辦法被廢止,對於肇事逃逸案件中傷者的搶救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該法第75條規定,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根據這些法律規定,王可一家完全可以要求相關機構墊付死去親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但上述法律規定中所確定該項墊付責任的承擔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截至目前還沒有設立,這種社會救濟措施顯然是“空中樓閣”。
爲此,代詔興呼籲,在法律賦予了對傷者社會救濟的同時,相關部門應當儘快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付諸實施,避免法律在制定後變得不具有操作性,成爲一紙空談。
網友聲音
昨天,天津本地和全國性的網站分別轉載了對於這場車禍的報道。
11時,一位天津網友跟帖說:
“看着真揪心。那些目擊者出來說句話吧,哪怕是匿名打個電話也好。或者給人家發個短信,告訴一下肇事車的車牌號。一條人命啊,還不值得舉手之勞嗎?”
12時,又有一位網友說:
“希望目擊者提供有價值的線索,同時也想對肇事司機說:‘別忘了還有一雙眼睛看着你——你的孩子。爲他做個榜樣,勇敢站出來。不要讓他因爲有這樣一個爸爸感到可恥。教他做一個頂天立地的人’。”記者高立紅實習生黃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