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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並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銀監會等七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利用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試點工作正式啓動。
根據《實施意見》,試點城市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餘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利用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髮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必須定向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禁止用於商品住房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非試點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任何項目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