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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衆法庭外等待宣判結果 何通海 攝
被告家屬在法庭外等候宣判消息 何通海 攝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1日在南川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對劉鍾永等22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黑老大”劉鍾永被判處死刑,並處罰金50萬元;骨幹成員鄭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黑社會組織其餘13名成員被判處一年三個月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時,法院還對其餘7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別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搶劫罪等,判處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以來,被告人劉鍾永先後在重慶市南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韋家灣、三泉鎮龍鳳村等地無證非法開採小煤窯。爲保護其非法利益,劉鍾永先後將社會閒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鄭新、袁禮、陳桃、王杭生、鄭建強、李成中、侯黃波等人發展爲“小弟”,先後在南川區奎星大廈等地租房供其集中居住,統一食宿,並準備了砍刀、腰刀等兇器。隨後,霍力軍(在逃)先後將社會閒散人員楊功兵發展爲骨幹成員,楊豪、龔川、程亮、夏均、王楊等人爲成員,並出資爲上述人員在南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公安路電影公司家屬樓等地租房居住,由楊功兵出面管理,統一食宿,準備了砍刀等兇器。同期,張幫宏也糾集了一批社會閒散人員。
2006年12月31日晚,劉鍾永在重慶市南川區三泉鎮龍鳳村“天池”非法開設小煤窯,因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煤窯煤倉發生垮塌事故,將裝煤作業的工人劉某某當場壓死。事故發生後,劉鍾永支付給劉某某的親屬13.5萬元“私了”此事。2008年5月22日,劉鍾永在重慶市南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韋家灣處非法開設的小煤窯發生垮塌事故,將採煤作業的工人張某某、李某某當場砸死。事故發生後,劉鍾永採取同樣的方式“私了”此事。
2008年初,被告人劉鍾永、張幫宏與霍力軍合夥在南川火車站設點收購煤炭。爲達到壟斷收購南川區雙河場一帶小煤窯煤炭,牟取更大利潤之目的,劉鍾永等人採用威脅、暴力等手段強迫小煤窯主將煤炭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賣給其開設的收購點,並由楊功兵帶領龔川、程亮、夏均、王楊等人,攜帶砍刀等兇器,在公路上“巡邏檢查”,攔截運煤車輛開往火車站,強迫小煤窯主將煤炭低價賣給劉鍾永等人。在此期間,重慶市南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查處非法運煤車輛的過程中,多次遭到劉鍾永、張幫宏等人的威脅、毆打。
2008年3月,劉鍾永、鄭新、袁禮、龔川與霍力軍、楊功兵等20餘人,在南川區東方市場“單行道”酒吧唱歌喝酒,因認爲同在該酒吧唱歌的聶某某歌聲大,對其不滿,與聶某某發生口角糾紛。劉鍾永說:“這人還裝大,搞他。”鄭新、袁禮等人即持腰刀等兇器,對聶某某亂刺,龔川等人亦對其進行毆打,後逃離現場。聶某某因單刃銳器刺傷全身多處,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8年5月中旬,南川區安監局將沒收小煤窯的煤炭統一處理給王某和李某某。劉鍾永等人認爲影響了其經濟利益,指使鄭新、王杭生、李成中、侯黃波、周洪雙等人,準備了砍刀等兇器,租車在南川城內多次尋找王某等人;楊功兵亦帶着程亮、夏均、王楊以及李政、譚偉等人攜帶砍刀等兇器,尋找跟蹤王某等人。5月16日23時許,由李成中駕車,鄭新、王杭生、侯黃波、周洪雙追蹤王某等人至重慶市南川區南城街道辦事處黃泥堡加油站附近公路,鄭新、侯黃波持砍刀致王某輕傷;王杭生、周洪雙持砍刀致宋某重傷。當晚,劉鍾永給上述五被告人1萬元,五被告人各分得2000元。隨後,劉鍾永安排李成中租房讓上述被告人躲藏。
此外,法院還查明,在劉鍾永的組織、領導、指揮下,該團伙還有組織地進行了故意傷害、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等多項違法犯罪活動。另有多名被告人分別實施了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爲。
法院審理認爲,劉鍾永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了社會生活和經濟秩序;夥同該組織成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個人或指使其成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二人重傷,二人輕傷;組織、指揮、參與持械聚衆鬥毆;指使其成員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無證開設小煤窯,安全生產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發生兩起共死亡三人的重大事故;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其行爲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鄭新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其行爲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同時,該團伙其餘13名黑社會組織成員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包庇罪等,被判處一年三個月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其餘7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別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搶劫罪等,被判處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