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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14歲以下的人無論犯什麼罪,都不以犯罪論處。而在嫖宿幼女罪中,刑法卻給這樣一個14歲以下的幼女貼上了一個賣淫女的標籤,這對任何一個女性都是極不公平的,這等於對一個刑事犯罪受害人在法律層面上的二次傷害
或許1997年刑法的修改者沒有想到,12年後,當年將嫖宿幼女罪從刑法中單列出來的規定,會引來如此之大的爭議。
今年以來,繼貴州習水多名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被媒體曝光後,全國出現了若干起嫖宿幼女案,輿論譁然。由於嫖宿幼女罪處罰較輕,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婦女權利保護者開始思考嫖宿幼女罪存在的合理性問題。
2009年10月16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召開的婦女性侵害法律問題研討會上,專家們一致呼籲,嫖宿幼女罪應該取消。
嫖宿幼女罪實踐效果差
在我國,關於嫖宿幼女罪,1997年之前,刑法並沒有專門規定,與14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行爲,無論婦女是否同意,無論行爲人採取什麼手段,都是以強姦罪處理。1997年修改刑法的時候,把嫖宿幼女罪獨立出來,量刑上也從死刑降到了有期徒刑。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委員會主任、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錢列陽告訴記者,當年修改刑法這一條時,對幼女的性侵害,以是否存在交易對被告人作了區分,在量刑上有所區別。
從法治的角度來講,既要兼顧到一個受害人的權利保護,還要兼顧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護,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有所區分,是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
但他也承認,由於嫖宿幼女罪沒有死刑的威懾,該罪名的存在容易誤導社會,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的發生,衝擊了社會的最低道德底線。
中華女子學院副教授張麗榮認爲,嫖宿幼女罪的設立,導致了一些嚴重社會問題的產生。首先是侵害幼女性權利的案件大大增加,1997年之前類似於習水這些案子很少見,但是1997年以後,各類媒體報道的案件不斷增加,而且每一類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數量都有所增加。
其次,規定嫖宿幼女罪之前,14歲以下的幼女就像一個“雷區”,很少有人把14歲以下女童拉入賣淫團伙當中。而由於新刑法中規定了嫖宿幼女罪,量刑上沒有死刑,因此各個賣淫團伙當中,不時出現幼女身影,有的犯罪團伙甚至把處女之身標價數千萬,在嫖客當中,幼女成爲犯罪團伙謀利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工具。
幼女由於年齡、生理上的限制,比較年幼無知,容易被人利用。而法律上以很簡單的標準———是否存在性交易作爲區分強姦和嫖宿幼女的標準,把本該定爲強姦罪的定爲嫖宿幼女,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逃脫了應有的制裁。
專家們一致認爲,這個罪名存在了十多年,其後果就是嫖宿幼女現象在一些地區的不斷髮生和幼女羣體性權利保護的日益艱難,效果很差。
在去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劉白駒就提交了《關於修訂刑法,將“嫖宿幼女”按強姦罪論處的提案》,劉白駒委員在提案中指出,現行刑法中,將“嫖宿幼女”從強姦罪中排除的規定,欠缺法理基礎,實際效果不好,需要修改。
幼女對性沒有處分能力
10月16日的會議發生了戲劇性的一幕,參會之前,錢列陽是抱着被婦女法律研究者作爲“靶子”批評的觀點來開會的,他認爲1997年刑法嫖宿罪的設立體現了刑法的原則和精神。但通過深入的研討,錢列陽轉變了先前的觀點。他說,“這是多年來頭一次在一次研討會上改變自己的觀點”。
“幼女對自己身體的處分是真實的嗎?”這個判斷成爲專家研討的重點。14歲以下的幼女是否具有性行爲的處分能力,有處分能力,纔有性交易的存在;如果連處分能力都沒有,就談不上存在性交易。
“對加害人嫖宿幼女罪的司法上的判決認定,將直接導致該幼女在法律上被確認爲賣淫女。在刑法上,14歲是一個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界限,14歲以下的人無論犯什麼罪,都不以犯罪論處。而在嫖宿幼女罪中,刑法卻給這樣一個14歲以下的幼女貼上了一個賣淫女的標籤,這對任何一個女性都是極不公平的,這等於是司法判決對一個刑事犯罪受害人在法律層面上的二次傷害,這種傷害某種意義上對一個女性而言,比她在生理上受到的傷害影響更大。”錢列陽告訴記者,正是這一點導致他改變了先前的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爲,成年人和兒童的區別就在於,成年人的一切活動都認可是有辨別能力的。然而,就算14歲女孩跑到特定場所裏面出賣自己的性權利,這個行爲也不代表她本人的意志。因此,只要跟14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行爲,不管什麼地點,什麼手段,都是犯罪的,而且是強姦幼女罪。
錢列陽認爲解鈴還需繫鈴人,嫖宿幼女罪是建立在金錢交易的基礎上,金錢交易一定是甲方和乙方,是一種交易。這種交易一定會帶來一個問題,14歲以下的女性對性的承諾有沒有實際意義?有沒有資格代表她本人。
“這就像合同一方無效,甲方乙方一方主體資格不具備,所以真要把這個罪拿掉也不是沒有可能。從法律技術層面上講,這個甲方乙方身體的這種承諾,14歲以下的性承諾,沒有意義。所以應該取消嫖宿幼女罪。”錢列陽說。
專家呼籲對性侵幼女零容忍
嫖宿幼女罪有兩個羣體,一個是成年男性,另外一個是幼女,幼女既是女性,又是兒童,特別容易受到雙重歧視,所以是一個弱勢羣體。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上個月剛去吉林進行調研,當時召集了10個家長來談關於兒童發展的一些具體的,包括家庭教育的一些問題。研究員和建花問家長有沒有聽到過周圍發生性侵害,或者性騷擾這類事件,好幾個家長說很多。
“一個父親說他有個10歲的女孩,不讓她跟任何人交往,讓她每天下學就回家裏,爲什麼?因爲有很多性騷擾現象,可見在家長腦海裏面,這種東西是衝擊很大的東西。”和建花說。
專家們認爲,這個罪名的設立,破壞了兒童受特殊優先保護的原則。現在兒童立法所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兒童優先原則和兒童最大保護原則。
根據這個原則,在兒童利益和其他的羣體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要優先保護兒童的利益,其他的羣體的利益要退居其次的地方。反觀嫖宿幼女罪,實際上它以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爲代價,去保護部分成年男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說,對待女童的性侵害,首先要明確的是我們需要一個什麼樣的理念。是零容忍還是說有一定幅度的容忍,採取一個什麼態度,什麼觀念。
“就像現在對醉駕一樣,對性侵害我個人認爲是零容忍,現在把罪定下來,然後根據不同情況。在零容忍的前提下,先定下來,一律是強姦幼女,然後再在量刑的時候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等。”洪道德說。
洪道德認爲是否存在性交易不能作爲區分同一行爲性質的標準,“否則非常容易導致司法實踐中,有權有勢的就往嫖宿這方面靠,沒權沒勢的抓一個典型,往強姦這方面靠”。
此次研討會上專家們一致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仍然恢復到1997年以前的刑法,把14歲作爲我們國家法定是否構成強姦的年齡界線。
如果修改,意味着嫖宿幼女情節嚴重的將可以判死刑。
張麗榮還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認爲可以設立嫖宿未成年少女罪,這個罪針對的對象是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部分這類人羣性成熟了,有自己穩定的收入,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了,但由於各種原因參與賣淫活動,可以受到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但是保護程度和幼女相比有一定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