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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從事保安工作者需進行從業資格審查備案制度,不得有『搜查他人身體』等七種行為。娛樂場所應當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據10月22日《重慶晚報》報道)
目前,我國保安從業者現已達到300萬,超過全國公安警力的總數。然而,在監督管理方面上,快速發展的保安業卻長期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保安的權力被一些部門和個人無限放大,超市保安非法搜身、工廠保安毆打工人等事件屢見報端。在常見的物業糾紛中,保安打業主已不再是新聞。更值得擔懮的是,一些娛樂場所、礦山、私營企業私招濫僱安保人員現象嚴重,這些『黑保安』高度服從於僱主的利益,儼然充當起打手幫凶和黑惡勢力的角色,成為一大隱患。
如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呼之欲出,值得期待。從媒體披露的亮點來看,條例充分總結了保安業20年來發展的經驗教訓,對於從業資格、權利義務、權益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考試持證上崗、『四類人』禁入,大大提高了保安業的准入門檻,從源頭保障了保安的素質水平;關於其社會保險、撫恤優待的權益保障,更是為保安吃下了一顆『定心丸』,避免其職業焦慮帶來的極端行為。
只有將保安從業者的權力關進籠子,纔能有效引導其嚴格遵循法律的授權開展服務。事實上,『關進籠子』的還應包括保安服務公司和僱主的權力。筆者建議,除條例規定保安員有權拒絕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外,相關部門還要積極鼓勵舉報,及時發現和查處保安公司和客戶的違法使用行為,避免保安異化為某些小集體利益的工具,保障其沿著法制軌道健康運行,真正做到『保一方平安』。(張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