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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東莞市關於進一步關心支持媒體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日前下發到當地各鎮街。文件要求各鎮街、各部門不得阻撓記者採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堅決追究責任。不過,文件還明確規定當地將給媒體記者一個特別的身份證明——專用採訪證,與國家新聞總署頒發的記者證同時使用。專用採訪證採取年審制度,每年年初核發新證。在採訪前,記者要主動出示採訪證件或有關證明。報道失實或以採訪名義進行詐騙等活動的,專用採訪證將被收回。
23日,就專用採訪證問題,東莞市新聞辦又進行了一番解答。稱專用採訪證專門應用於專業性強、規模較大的全市性會議,如黨代會、兩會等,以及國家、省領導在東莞的重要政務活動。爲了規範此類會議和活動的會務管理,按照中央、省有關規定,由各媒體指定有豐富經驗的專職記者進行採訪,事先向活動或會議主辦方報名登記,待覈準記者身份後發放採訪證件。一般性的日常採訪並不在專用採訪證的適用範圍之內。
重大活動加強管理無可厚非,不過,黨代會、兩會不會天天開,重要政務活動也不會天天有,完全可以臨時召集,應對這種活動的採訪證明何需年審換髮?既然一般性日常採訪不需要專用採訪證,那記者人手一個專業採訪證豈不是多此一舉?東莞市新聞辦的一番說辭實在稱不上高明。
也難怪東莞市難以自圓其說,國家《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規定,記者證是我國新聞機構的新聞採編人員,從事新聞採訪活動所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證件,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並核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仿製新聞記者證;不得製作、發放專供採訪使用的其他正式證件。東莞市“發明”的專業採訪證本身就是違規之舉。
有一種可能,東莞市在制定地方法規之前不瞭解《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內容,找個藉口好下臺。地方政府竟然不知道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衝突,我們只能對於這種莽撞表示遺憾。
還有一種可能,明知故犯,制定地方法規就是爲了管控媒體。記者證是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核發,但偏要把採訪權進行二次賦予。專用採訪證,聽話的給不聽話的不給,年審換髮,“老實的”過關“愛找麻煩的”不過關。反正,沒有專用採訪證,在這一畝三分地就寸步難行。
當然,我們不願意這樣去解讀地方政府的規定。可我們又不能不看到一些地方視輿論監督爲障礙的現實。有的地方自己喜歡報喜不報憂,也怕別人揭短,把正常的輿論監督說成給當地抹黑,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權更是無從談起。面對新聞採訪,這些年各地有唱“空城計”的,有一問三不知的,有表面熱情接待實則監督監視的,也有出言不遜甚至動粗的。一系列事情讓我們不能不冷眼看東莞的專用採訪證。
關心支持媒體,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初衷是好的,要求不得阻撓記者採訪更是值得肯定。不過,真正要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不需要用專用採訪證來表示對記者的特殊禮遇,不憑空添加條條框框就好。(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