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年來,現代化的影城紛紛現身津城,由於電影技術的發展,在觀看電影時,使用一些特殊設備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影院經常以市場的強勢地位,要求觀衆簽署一些文件,保護自己的利益。但影院在保護自己利益的時候,他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在保護自己的同時侵害了觀衆的合法權益,這都值得思考,特別是應引起影院經營者的思考。此類糾紛看起來雖然很小,但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昨天,本市允公律師事務所任秀福律師接受採訪時說。分析此事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任秀福認爲,有很多環節值得探討。
市民曹女士因爲看場3D電影“看”出一堆麻煩。原來,她在觀看3D電影后,被影院告知觀影專用眼鏡壞了,需要賠償200元。曹女士不認可,官司打到法院,以調解告終。隨着電影技術的發展,一些特殊的觀影設備越來越多,因而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此間,有哪些法律層面的問題需要釐清?市民在遇到這樣的糾紛時如何講“理”?
事件:觀3D電影引發糾紛
今年6月,市民曹女士在本市某影院觀看3D影片《閃電狗》,入場前應影院要求籤署了一份“觀影需知”,該需知上寫明“觀看3D影片需要使用專用眼鏡,請觀衆確認眼鏡完好。觀衆在使用過程中如損壞眼鏡,鏡片損壞賠償700元,鏡架損壞賠償200元”。同時,影院收取觀衆押金100元。曹女士在領取眼鏡後入場觀看電影。在退場時,影院工作人員回收眼鏡,提出鏡架開裂,要求曹女士賠償200元。
“我在使用過程中一直都是正常使用,不可能會損壞眼鏡。”曹女士不同意賠償。至此,一起糾紛發生,影院扣留曹女士押金100元,眼鏡由派出所民警帶走保管。
後來,曹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影院退還押金。影院也提起反訴,要求曹女士賠償200元。經法院調解,曹女士補償影院50元,糾紛解決。
質疑一“觀影需知”是否爲霸王條款?
“觀影需知”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對觀衆具有約束力?
任秀福表示,觀衆和影院形成的是服務合同關係,“觀影需知”是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一個簡單書面合同。這個“合同”是影院單方擬定的,觀衆並無修改的權利,在法律上稱爲格式條款或格式合同。《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都有規定,如果這個格式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即爲人們常說的“霸王條款”,也是無效條款。在“觀影需知”裏,限定的賠償數額有加重觀衆責任的嫌疑,可能會導致無效。另一個角度看,賠償損失的基本原則是根據實際損失賠償,如果對眼鏡造成損壞,是否就必須按照“觀影需知”裏限定的數額賠償,也是值得商榷的。
質疑二自然損耗責任是否被轉嫁了?
觀影設備出現損壞誰該承擔責任?任秀福說:“我們可以合理地推論:一些特殊的觀影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必然會隨着時間的推移老化並自然損耗,而且必然在某個觀衆使用過程中發生損壞。本來觀影設備的自然損耗是影院的經營成本,那麼如果不分原因就簡單地把這種損害強加給某個特定的觀衆承擔,顯然是不公平的。”
任秀福認爲,關鍵在於如何區分損壞的原因,如果雙方對損壞原因無法達成一致,通過鑑定的方式可能會得出損壞的原因分析。如果無法證明是觀衆對眼鏡施加不當外力造成眼鏡損壞,就應認定是自然損耗,不應當要求觀衆承擔賠償責任。
質疑三先買票後籤需知觀衆可否拒絕?
“觀影需知”何時籤也是一個問題。任秀福認爲,即使必須簽署一份這樣的需知,也應在售票時就向觀衆明示並經觀衆認可。因爲觀衆購票時,雙方服務合同就已經達成了,相應的權利義務應在合同成立時明確。如果在售票時沒有明示而是在入場時要求觀衆簽署,則屬於影院單方要求觀衆承擔更多義務,觀衆有權拒絕簽署此文書。(記者高立紅實習生黃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