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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公安部網站消息,《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日前出臺,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現實中,一些交通事故發生後,因爲肇事逃逸,導致受害人被送到醫院後沒有錢搶救的事情時有發生。《辦法》的出臺,有效地解決了交通事故中危急症病人的急救、搶救費用問題,不僅有利於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也有利於保障醫院的利益,其積極意義毋庸置疑。
2005年,黑龍江齊齊哈爾市農民工王建民由於無錢看病,最終死在北京同仁醫院的事件,讓我們記憶猶新。事實上,雖然衛生部門多次下文,要求醫院對危重病人本着“先救治後補費”的原則,加大對無錢的危急病人救治力度,但近來醫院見死不救的新聞屢有發生。在緊急狀況下,不管醫療機構的體制如何,都必須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救助措施,這是人道主義的基本要求。然而,我們必須承認,醫院是個獨立的利益主體,在自身利益和救死扶傷之間,確實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實踐中,時有醫方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先行救治了大量危重病人,卻收不到相關費用,最終形成沉重包袱。醫德、醫風固然重要,但沒有一種保障機制,誰又能指望醫院永遠保持這種“大公無私”的精神呢?
要真正從醫者的字典中抹去“見死不救”這個詞語,必須建立一種政府公共財政支撐的保障機制,建立類似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這樣一種制度。一旦出現類似王建民這樣身無分文的患者的情況,相關醫療費用先從專項基金中暫付或支付,以保障患者的利益。這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給我們的啓發。文/孫瑞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