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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孟某戀愛不成殺死女友案宣判,被告孟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作爲河南省首個對故意殺人案件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緩的案例,在當地引起爭議。
今年23歲的中牟縣人孟某,2008年7月到鄭州打工,結識了同鄉18歲女孩蘭某,兩人開始來往。因女方家人極力阻止,引發孟某不滿。2008年11月24日晚,孟某騙蘭某喝下安眠藥,次日凌晨1時許,趁蘭某熟睡之機,孟某持刀將蘭某殺死。
據介紹,按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依法應在“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定刑幅度內量刑。同時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鑑於被告人孟某對自己故意殺人的行爲真誠悔罪,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向法院提交了請求對孟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書並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由此法院認爲可以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孟某之所以被判死緩,也與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8月在河南率先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有關。根據這項制度,今後全市各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將依照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和解或接受調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司法機關將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與之前一些地方嘗試的刑事和解案多爲輕微刑事案相比,鄭州中院此次將故意殺人案件納入刑事和解範圍,引發關注。
碰撞
警惕變相“花錢減刑”
如果刑事案可以用錢調解,有錢的人還會不會敬畏法律懲罰?因爲對他們來說,刑事和解就是變相的“花錢減刑”。鄭州市民張東亮
死刑案件和解當慎行
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應該作爲一項原則來掌握。具體到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被判死緩,必須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纔有說服力。對包括故意殺人在內的嚴重暴力犯罪適用刑事和解,應當謹慎,以防止司法隨意性。網友漢化版
刑事和解須陽光操作
刑事和解在特定範圍的死刑案件中適用,可以逐漸擴大民衆對死刑案件作非死刑處理的接受度,實現“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目標。但在實踐中,以罰代刑、徇私枉法的現象並不少見,避免刑事和解淪落爲“花錢減刑”,必須陽光操作。河南律師閆斌
刑事和解本質是三方和解
刑事和解和“拿錢買命”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被告人是否真誠悔罪,取得被害方的諒解。經濟賠償是真誠悔罪的表現形式和必然結果。刑事和解在本質上是一個被害方、被告方和人民法院三方和解的過程。對於刑事和解範圍的確定,必須要在堅持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慎重確定。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法
當事法院說
刑事和解不是“私了”
刑事和解不能叫“私了”,因爲主導權仍然掌握在司法機關。而和解制度是否啓動取決於司法機關而非個人,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司法程序,有相當嚴格的條件和範圍。
根據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被告人認罪悔罪並積極賠償,取得對方諒解,不僅反映出其主觀惡性不大,也使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降低,法院可據此予以從輕處罰。在審判實踐中,其他省市已對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作了有益的探索。2009年是河南省高院確定的“調解年”,我們出臺的相關規定,既嚴格執行法律,嚴厲打擊犯罪,又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爲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體的指導意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玉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