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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患者洪某在天津中心婦產醫院就診時,因治療過程中醫院存在過錯導致病情惡化轉移,喪失了做母親的權利。2002年,洪某將醫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醫院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費。近日,歷時7年的民事訴訟終於結束,洪某最終勝訴,獲賠55萬餘元。
延誤治療患者起訴醫院
洪某因患陰道接觸性出血於2001年4月到天津中心婦產醫院門診治療,數天後被確診爲“破碎宮頸組織腺體呈廣泛儲備細胞增生與重度非典型鱗化”。首診醫生提出治療方案准備手術切除治療,但未實施。第二位接診醫生爲洪某塗抹外用藥治療一直持續到同年9月,此時洪某再次檢查被確診爲“低分化腺癌”,經腫瘤醫院確診爲“宮頸癌Ⅱb級”,並在腫瘤醫院實施了宮頸癌根治術,術後洪某又採用中西醫結合方法繼續治療。洪某認爲,天津中心婦產醫院延誤了她治療的最佳時機,導致病情惡化,於2002年9月起訴該醫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賠付10萬餘元
此次審理中,法院認爲,雙方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醫院病理診斷是正確的,屬宮頸癌早期,但確診後沒有果斷採取手術治療,其間被告對原告病理跟蹤檢查不夠,未能及時掌握洪某病情變化,待再次檢查時發現原告病變惡化並呈廣泛轉移。醫院醫療過程中存在失誤,洪某此後疾病與醫院的醫療行爲存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洪某由此造成的損失,醫院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遂判決天津中心婦產醫院一次性給付洪某經濟補償人民幣共計10萬餘元。判決後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原告獲55萬元
2006年3月,洪某向天津一中院申請再審。2008年12月,洪某委託律師事務所,由鑑定機構對自己進行傷殘等級評定。評定結果爲:洪某雙側卵巢缺失,構成Ⅲ級傷殘;雙側輸卵管缺失,構成Ⅵ級傷殘;子宮全切,構成Ⅵ級傷殘。法院認爲,醫院在對洪某的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洪某經濟損失、精神損害的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醫院應賠償洪某傷殘賠償金、傷殘鑑定前的醫療費、誤工損失、交通費、傷殘鑑定費及傷殘鑑定代理費。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原告洪某殘疾賠償金471081.6元;醫療費、誤工損失等79783.17元,共計55萬餘元。
判決後天津中心婦產醫院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訴。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均系化名)記者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