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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強碩士畢業,曾留學德國,去年因與老同學在經濟上產生糾紛,懷恨在心,通過互聯網僱了一名“殺手”想殺害被害人。殺手第一次行動撲了空,從被害人家中盜走了價值近7000元的首飾,隨後萌生勒索被害人的念頭。在與被害人相約見面取錢時,被公安機關抓獲。上網僱兇殺人,海歸碩士最終被判故意殺人罪,獲刑3年。
【案件回放】
從2007年年初開始,張強在其大學同學孫明爲法人的公司幫忙處理日常事務,受孫明之託,爲其操作股票業務。工作期間,張強持有孫明家的鑰匙以及孫明的銀行卡,並清楚孫明的轉賬情況及出行情況。去年3月,兩人因炒股問題發生矛盾,孫明要求張強賣房還債,張強遂對孫明懷恨在心,產生僱兇殺人的想法。
無業人員李旭在互聯網上發佈了一個帖子,稱可以替別人做一些別人不想親自做的事。正想找人替自己辦事的張強與李旭一拍即合,隨後張強以45000元僱了李旭,李旭又聯繫了另一被告方某參與。
李旭來津後,張強向李旭提供了孫明的身份證複印件及房門鑰匙,還告訴李旭,孫明現在出門在外,等孫明回來後再下手。同時,張強先後多次向李旭提供生活費共計3300元。同年5月初,孫明回津,張強便通知李旭趕快行動。之後,李旭和方某到了孫明住處,由方某在樓下等候,李旭用鑰匙開房門進入孫明家中,沒成想孫明並未在家,李旭便“順走”了孫明的一條金手鍊和一對金耳環,價值6690元。此後,李旭產生敲詐孫明錢財的念頭,夥同方某向孫明勒索現金8萬元。李旭和方某在與孫明見面取錢時,被等候的公安人員抓獲。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強爲私利僱兇殺人,並積極爲受僱人提供各種實施條件、透露被害人行蹤及催促實施行動等;被告人李旭受僱殺人,並糾集被告人方某參與,積極爲殺人準備工具,且在收到張強行動通知後,帶領方某實施了到被害人住處由其進入被害人家中行兇的行爲,因被害人未在家中而未得逞。三被告人的行爲,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危害社會,依法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張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李旭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5000元。方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文中均系化名)記者趙雯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