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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產期進行保健檢查,醫院沒有發現存在異常情況,孰料過後產婦生下了一個手掌缺失的畸形兒。10月30日,柳城縣法院透露,這起醫療糾紛已經有了一審判決,該院認定產婦莫某和醫院各承擔50%的責任,判決醫院賠償5.6萬餘元。
2007年5月29日,莫某在融水苗族自治縣一家衛生院做檢查,被臨牀診斷爲早孕。同年7月13日,莫某到柳城縣一家醫院進行孕產期保健檢查,該醫院爲莫某做了彩色超聲波檢查,並出具《彩色超聲波診斷報告單》。這份報告單中的超聲波描述一欄記載“胎兒四肢長骨顯示清晰,因胎齡關係雙足及雙手顯示欠清”。同時,這家醫院在莫某持有的《廣西孕產婦保健手冊》中註明:“一月複查”,意思是叮囑莫某在一個月後來醫院複查。
然而,莫某沒有遵守醫囑,一個月後未到醫院複查。直到同年10月6日纔到醫院再次進行孕產期保健檢查;在此次保健檢查過程中,柳城縣的這家醫院卻沒有對莫某進行胎兒雙手雙足是否存在畸形的檢查。此後,莫某還分別在當年的12月、2008年1月,先後4次到這家醫院進行孕產期保健檢查,醫院均沒有指出莫某所懷胎兒存在雙手雙足畸形的問題。
2008年1月3日,莫某在柳城縣的這家醫院分娩,生下兒子小東,發現小東的左手手掌缺失。爲此,莫某專門做了司法鑑定,得出的結論是小東構成七級傷殘,她隨後以兒子的名義,將柳城縣的這家醫院告上法院。司法鑑定部門對案件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鑑定,認爲醫院存在以下過失行爲:一是在2007年10月6日爲莫某複診時,沒有進行超聲波檢查;二是在2007年12月的檢查中,只對莫某實施黑白B超檢查,“雖然這些行爲與小東的殘疾沒有因果關係,但導致喪失發現胎兒胎體畸形的機會”。
根據司法鑑定部門的結論,柳城縣法院認爲,被告醫院存在過失行爲,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然而莫某沒有遵照醫囑一個月後複查,導致喪失胎兒畸形檢查的最佳時機,這也是不能及時發現小東的左手手掌缺失的原因之一。因此,在雙方責任大小的問題上,雙方過錯程度基本相同,酌情認定爲同等責任。據此,柳城縣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