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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通過中介出售其承租的企業產房屋,然而待其與買主簽好房屋置換居間合同並收取了定金後,卻因其不能提供出賣房屋後的去向證明,導致過戶手續沒辦成。買主為此將賣方及中介推上了被告席。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支持了買主提出的解除雙方房屋置換居間合同、賣方支付雙倍定金等訴求。
2008年6月,市民林某到房地產中介公司登記出售其承租的、坐落於本市河西區的一套企業產房屋。今年5月,林某與買主鄭某及中介方簽訂了房屋置換居間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43萬元,林某與鄭某各向中介方交納服務費4300元。後鄭某於簽約當天向林某支付定金兩萬元,並向中介公司交納了全部服務費8600元。5月14日,林某、鄭某和中介公司工作人員一同辦理企業產出賣房屋使用權的過戶手續,由於林某不能提供出賣訴爭房屋後的有效去向證明,不符合買賣使用權的規定,導致過戶手續未能辦理。為此,鄭某將林某夫婦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的合同,由林某夫婦雙倍返還購房定金及鄭某為二人支付的房屋租金500餘元,同時要求中介公司返還服務費,其中4300元由林某夫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庭上,被告林某夫婦表示同意返還鄭某定金及房租,並賠償鄭某一萬元損失,但不同意承擔中介費。被告中介公司則認為,合同不能履行是林某夫婦的責任,應由其承擔中介費損失。
法院認為,涉訴房屋是第三人某房管所管理的企業產房屋。房屋置換居間合同簽訂後,由於被告林某不符合企業產房屋管理規定中『出售房屋使用權需向產權單位提供去向證明』的條件,由此造成訴爭房屋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故林某應承擔違約責任。現原告鄭某要求解除與林某簽訂的上述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關於原告要求林某夫婦雙倍返還定金及返還代林某支付的房租500餘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亦應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中介公司返還中介服務費的訴求,鑒於中介公司在居間服務期間對林某提供的出賣房屋的相關證件審查有瑕疵,所以該公司應向原告返還一半中介費即4300元。因林某違約,故中介費損失不應由原告承擔,由林某負擔其餘中介費4300元。由此,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的房屋置換居間合同,林某向鄭某支付雙倍定金4萬元,返還鄭某代交房租500餘元,給付鄭某已付的部分中介費4300元,同時判令中介公司返還鄭某中介費4300元。(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