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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經營一家土菜館的胡某怎麼都沒想到,因爲收購貓頭鷹和穿山甲死凍體各一隻,自己會被檢察院提起公訴。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認爲,胡某非法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製品,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應當以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於昨天對其提起公訴。
胡某以前是廚師,認識不少打獵的人,經常購買野雞、野兔等野味。去年6月,他承包了杭州競舟路上的一家土菜館,當上了老闆。他說,有客人指明要此類野味,他就答應幫忙留意。
今年4月24日,胡某通過熟識的獵戶購進貓頭鷹和穿山甲死凍體各一隻,共花費1100元。4月26日,林業部門接到舉報,稱胡某的餐館非法經營貓頭鷹和穿山甲。胡某還來不及把這兩樣東西出手,就被查了出來。
“知不知道貓頭鷹和穿山甲不能買賣?”記者問。胡某猶豫了一下,沒有答話。
貓頭鷹和穿山甲,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均被納入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名錄。民間盛傳,穿山甲性微寒、味鹹,具有消除潰癰、通經下乳、消腫止痛等功效;貓頭鷹可治哮喘及眼疾,所以即使知道國家對珍稀動物有專門的保護法律、法規,仍有人願意出高價購買。“吃一個動物,有啥大不了的”,這種心理成了買賣珍稀動物之人的自我寬慰。但是,現在國家法律明確告訴你,任何珍稀野生動物都不能進入公共消費領域,不能任意獵捕,不能食用或出售。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說,凡是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都可能構成犯罪,而不論數量多少。此罪的量刑幅度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或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