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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爲水務局和地方海事處稅費徵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互相勾結,採取收費不開票手段,侵吞公款。11月4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宣判八起貪污系列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孟兵、陸西軍、呂永兵、陳含虎等十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對被告人違法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05年初至2009年4月期間,明光市水務局池河管理所採砂交易市場管理辦公室在該市女山湖湖面收費點、洪廟集收費點收取過往運輸船隻資源稅、個人所得稅、河道採砂管理稅等稅費,合計每噸收取4元。2007年2月,明光市地方海事處開始在女山湖湖面設置收費點,與採砂辦共用一條辦公船收費,徵收船舶運輸管理費、船舶港務費、貨物港務費和航道養護費等費用,2009年1月前,合計每噸收取1.6元,之後收取1.2元。海事處2個收費班組與採砂辦6個收費班組各自輪流值班,均共同值過班。
在共同值班期間,13名被告人作爲兩家單位值班人員同時採取收費不開票的手段,由其中一家單位值班人員統一收取費用後,再按兩家各自收費標準,即大致按2009年元月前採砂辦三分之二、海事處三分之一和2009年元月後採砂辦四分之三、海事處四分之一的比例將此款分開,各自保存,或由兩家單位值班人員分別收取各自費用。兩家單位值班人員將屬於本單位收取的不開票費用進行私分,13名被告人在此期間共同或夥同他人貪污稅費107.41萬元,個人分得2萬至5萬多元不等,形成貪污窩案。
法院認爲,上述13名被告人無視國法,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在收取國家稅費工作中的職務便利,在各自貪污案件中共同或夥同他人採取收費不開票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爲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貪污罪。採砂辦班組人員和海事處值班人員在共同值班期間,雖存在同時收費不開票行爲,但事後當場按各自單位收費標準所佔大致比例分款,主觀故意是非法佔有應屬於各自單位收取的不開票費用,主觀目的也是各自單獨私分由本單位收取的不開票費用,並無共同貪污犯罪故意,故不成立貪污共同犯罪。案發後,13名被告人均退交全部贓款,除被告人孟兵以外,其他12名被告人均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