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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炎熱,出租車司機載客進站加氣被拒,司機陳勝於是將車擋住加氣站入口,並點燃香煙往正在運行的加氣間走。加氣站報警後,陳勝被雙流警方擋獲。昨日上午10時許,雙流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陳勝有期徒刑3年6個月。據悉,陳勝是成都市首例因在加氣站抽煙被判刑的人。
司機賭氣加油站前點煙
今年6月27日晚10時許,出租車司機陳勝駕車到雙流華陽天研路加氣站加氣,加氣站保安按公司規定,在加氣站門口負責叮囑加氣司機在進站前讓車上其他人下車。然而,陳勝雖然口頭上說『好』,但並不照辦。為此,保安要求陳勝重新排隊。被警方擋獲後,陳勝表示,他快到加氣機前時就讓乘客下了車,但保安還讓他重新排隊。
因為重新排隊要多花近半個小時,陳勝對此不滿,將其駕駛的出租車橫停在加氣站入口,並拿起點燃的香煙往加氣間走去。加氣站員工看見後,立即告誡陳勝在加氣站內禁止抽煙。但陳勝裝作沒有聽見,故意越走越近。為保障加氣站安全,保安強行搶過陳勝的煙頭,將其熄滅。
現場目擊陳勝行為的加氣員李某稱,陳勝不但說保安無權收煙,還一邊說一邊用力打了保安一拳。據悉,陳勝今年27歲,樂至人。
當庭宣判司機獲刑3年半
鑒於陳勝的行為,雙流檢察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他提起公訴。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表示,在加氣站前抽煙並不一定會被以此罪定性,應視情況而定,但陳勝在加氣站抽煙,對引爆加氣站有潛在的危險。陳勝從門口點煙,走到兩臺正在工作的加氣機間抽煙,且不聽勸阻,並叫囂『大不了一起炸死』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加氣站工作秩序,並且天然氣是易爆物,又是夏季,潛在的危險已存在。如果放任這種危險,後果不堪設想,故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昨日在法庭上,高高瘦瘦、臉色蒼白的陳勝在法警的帶領下,站在被告席上。對於陳勝是否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方和辯護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對於公訴方的指控,陳勝的辯護律師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再萬表示,陳勝沒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沒有造成巨大損失,不能以該罪定罪。陳勝當庭陳述,自己沒有與保安發生廝打,也沒有引爆加氣站的故意。公訴方則表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陳勝實施了這樣的行為,帶來巨大的潛在危險,理應以此罪定罪。最終法官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判處陳勝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判罰之後陳家表示將上訴
當得知結果時,陳勝一臉懊惱,陳勝的姐姐和姐夫也出現在了旁聽席上。據陳勝的姐姐稱,『他從小性格挺好的,沒想到會發生這種事,那天是中邪了。』陳勝的姐姐紅了眼,告訴記者,她認為陳勝沒有造成實際的嚴重後果,罪名和判罰都太重了,『他最多就是尋釁滋事。』
陳勝的代理律師楊再萬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陳勝的姐姐及姐夫表示,他們將進行上訴。
▲法官解釋
罪名成立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於案件的判罰,主審法官作出了解釋:陳勝為泄私憤故意在加氣站內持點燃的香煙,且不聽勸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陳勝不滿加氣站的服務,本應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解決,但被告人陳勝無視國家法律,為了泄私憤,將點燃的香煙帶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且不聽從勸告,已構成犯罪,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因此,對陳勝及其辯護人辯稱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