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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公司人員敲詐勒索被拘留
荊州市人民政府7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打撈3名大學生英雄遺體全過程。結果顯示,10月24日在打撈3名大學生英雄遺體過程中,現場收取3.6萬元費用的打撈公司業務負責人陳波,因額外向學校索要煙和礦泉水“構成了敲詐勒索”,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拘留15天,罰款1000元。
爲錢多次停止打撈
經查明,當日14時40分左右,長江大學教師史千里接到電話,於15時20分左右趕到事發現場。他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兩艘藍色船舷的鐵皮船停靠岸邊。史千里上船請求船主馬上打撈落水學生,並保證支付打撈費。船上的人稱要先和老闆聯繫,史千里與陳波電話聯繫時,陳波稱“撈一具遺體1.2萬元,沒撈上來6000元,而且要先交押金。”直到長江大學文理學院汪書記等趕到現場湊齊4000元現金後,打撈船纔開始工作。10多分鐘後撈起第一具遺體,因未交足1.2萬元打撈費,打撈船隻停止打撈。後經過做工作,打撈船在20多分鐘後撈起第二具遺體。之後,打撈船再次停止打撈,中間中斷1個小時左右,文理學院會計潘林將籌來的2萬元現金送到後,打撈船才繼續打撈。約半小時後,撈起第三具遺體。最後在18時左右打撈結束。
乘人之危敲詐勒索
通報認爲,長江大學與打撈公司的打撈協議系民事行爲,雖遺體打撈價格不在物價部門定價範圍之列,但打撈公司明知溺水學生系見義勇爲遇難而不及時打撈,特別是因打撈資金未籌集到位時,數次中斷打撈,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後來到現場的陳波除收取打撈費外,還乘人之危另外索要了價值300元的煙和礦泉水,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除陳波外,其他人員在打撈因見義勇爲犧牲的大學生遺體過程中一些有違公德的行爲屬於道德調整範疇,應受到社會和廣大人民羣衆的嚴厲譴責。在調查過程中,打撈公司法人代表夏兵、業務負責人陳波等人都表示了悔過之意,願意退還打撈費,並向3位英雄的家屬及社會公開道歉。
荊州市政府7日表示,爲加強長江部分江段的安全管理和救護工作,荊州市將設立兩個公益救助崗位,公開招聘有救援經驗、水性好、熟悉水域環境的人員,專門從事長江江邊緊急施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