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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通過媒體公布了首批106名醉駕者名單,據稱曝光還將不定期發布。當有人對此提出質疑時,交管部門表示,曝光可以使醉駕者得到震懾,以後不敢再有類似行為,同時給其他司機以警示。
醉駕令人深惡痛絕,曝光醉駕者有一定的『民意基礎』。此前,青島、福州、無錫等地都曾曝光醉駕者個人信息,有的甚至包括姓名、住址。
有一定的『民意基礎』,行政管理部門就有權曝光醉駕者的個人信息嗎?未必。我國憲法明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對醉駕者處罰明確為暫扣和吊銷駕駛證、罰款、拘留三種形式,並不包括曝光醉駕者個人信息。法無授權應視為禁止。交管部門作為行政機關,曝光醉酒者有逾越法律規定行事甚至違法行政之嫌。同時,依照什麼程序曝光醉駕者、曝光什麼信息、以什麼方式曝光、曝光費用由誰承擔等問題,都需要進一步通過法律厘清和明確。
為了達到所謂『震懾』和『警示』的目的,就可無條件曝光醉駕者嗎?且慢。曝光醉駕者帶有明顯的『懲戒』意圖,但對於醉駕者而言,有接受法定處罰義務,卻沒有警示社會的義務。賦予醉駕者法外義務,反映了一種過於簡單的『執法』思維:愈加重處罰,愈能教育人民、遏制『犯罪』。此前,『公捕公判』等現象,都是過於簡單的『執法』思維在作怪。法外處罰將動搖人們對執法者的信任、對法律的敬畏,警示社會的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在現代社會,要樹立司法公信和人們對法律的敬畏,必須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對於違法者,應在尊重人權基礎上進行處罰,最大可能地保障公民權利。醉駕者個人信息,並不等於公共信息。因此,曝光醉駕者,行政機關當慎行。(新華社記者黃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