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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一石礦老闆因開礦炸藥不夠,便用複合化肥當炸藥。10日,這名叫金林華的老闆被湖州吳興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批准逮捕。此外,金林華還涉及非法佔用農田罪。
2004年4月,金林華買下了德清的湖興石礦的部分開採權。礦上的炸藥量是國家依據礦面開採量覈定的。每次礦面爆破,金林華均派人石礦總部領取炸藥和雷管。2005年,石礦供不應求,礦上炸藥不能滿足開採量的需求。爆破師在工藝上想了一些辦法,但解決不了根本問題。不久,一個江蘇男子(在逃)到石礦推銷一種主要成分爲硝酸銨的複合化肥做炸藥,並當場做了爆炸演示。之後,金林華便以每噸6500元的價格從江蘇人處購買複合化肥,並指使爆破師將主要成分爲硝酸銨的"複合化肥"事先倒入爆破孔,然後再將乳化炸藥塞入爆破孔中覆蓋到"複合化肥"上面進行引爆。自2005年5月至9月間,共添加使用"複合化肥"20次,數量15噸。
此外,因石料加工和銷售需要,金林華經營的石礦公司借用了東昇村42.27畝土地,建造機組和碼頭。后土管部門發出停工通知書,該公司拒不履行,繼續使用土地。經實地踏勘和圖件對照,該公司建造機組和碼頭所佔用的土地涉及基本農田保護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於非法佔用地。
辦案檢察官介紹: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制造爆炸物。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一般處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