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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平洪在法庭受審。
舟山一衛生院長公款吃喝被認定貪污引發熱議
吃喝治罪輿論熱評
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日前,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並罰一審判處原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公款吃喝款被法院認定為貪污,這種判例在全國也罕見,新華社、《人民日報》、《廣州日報》、《解放日報》、《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先後轉載,為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亮劍』大聲叫好,此案也被媒體稱之為『舟山案例』。
侵吞單位公款
大多用於吃喝
將近兩年時間,舟山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幾乎沒在家中吃過一頓飯。他總是喜歡叫上朋友一起流連於飯店、歌廳等娛樂場所,而且還特別『大方』,總愛搶著埋單。日積月累,他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動用的公款竟然達44萬元。
今年10月21日,舟山市中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並罰一審判處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的44萬元也被法院全額認定為貪污款。
法庭上,傅平洪振振有辭:『餐飲費是業務招待不是貪污。』但舟山市中院認為,傅平洪利用職務之便,多次伙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公款吃喝玩樂,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浙江君安世紀律師事務所胡紅星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純粹為個人目的的公款吃喝從客觀上侵犯了公共財產權,等於用吃喝等手段佔有了公款,原則上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公款吃喝以貪污罪追責』
應成為常態
《解放日報》:法院把公款吃喝認定為『貪污』,符合現代司法理念——公款作為來自納稅人的款項,其花銷處置本就需要擔負法律上的責任,對於濫用公款吃喝玩樂的行為,造成公共財政損失的,判以『貪污』、『濫用』公款的罪名並不為過。
《南方農村報》:舟山中院將傅平洪公款吃喝玩樂費用認定為貪污款,作出了『有罪』的明確界定,可視作向公款大吃大喝亮劍的『破冰』之舉,無疑具有值得推廣和借鑒的標本意義。
《新民網》:希望這個案件能起到『蝴蝶效應』。國內其他地方的司法及政府部門應當以此為鑒,嚴懲公款吃喝等『三公』消費,讓那些多吃多佔、亂花公款的貪腐分子付出代價。
《中國青年報》:要解決公款吃喝問題,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嚴格的監督機制,增加公務開支的透明度,加強群眾監督,嚴肅財經紀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費受到法律規制和控制。對於那些將公款作為自己享樂『專用資金』的官員,要依法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款吃喝以貪污罪追責』的判例應成為常態。
《廣州日報》:有兩點首先要弄清。其一,我國並非施行判例法制度的國家,舟山中院的判決並不能自動適用於國內其他法院;其二,嚴謹地說,舟山中院只是把過度公款吃喝認定為貪污,並不是一般意義上將公款吃喝入罪。因此,『關鍵不在增設什麼罪名新立什麼規定,而在於下大決心嚴格執行公務接待的財務制度!』
此舉對於遏制公款吃喝大有裨益
『凌雲時裝6068』:好!是得整治了,把公家的錢當成他們肆意揮霍的資本,這樣的『敗家子』趕快下臺。
網友『農民工牌手』:長期以來形成了這樣一個概念:吃喝不是罪,不進腰包不是罪。事實上這是一個極其錯誤的觀點。如果把納稅人辛辛苦苦繳納的稅款用來胡吃海喝,當然是一種極大的罪過。
網友『clang1226』:將公款吃喝認定為貪污款,並以貪污罪論處,這大約在國內司法實踐中是第一次,此舉對於遏制公款吃喝,大有裨益。
網友『尼溪』:長期以來,雖說人們對公款吃喝深惡痛絕,可痛歸痛、恨歸恨,到目前為止,也只見到一些應時的說了等於沒說的防、堵性的規定條文,而無一項法律規定,一直屬法律管轄以外的灰色地帶。
網友『250250』:在此問題上,確實還有很多細節需要推敲,比如怎樣區別公款吃喝和正常公務接待,如何提取證據,在集體公款吃喝時如何區分責任等。但對於公款吃喝入罪,並不能因此裹足不前。實際上,各種禁止公款吃喝的規定、公務接待的標准,相當明確,只要能做到公開、透明,將公務消費『曬』出來,界定、取證、究責的難題,也就不難解決了。
CCTV曝料:
全國『三公』支出
每年花九千億
CCTV『新聞1+1』節目透露,我國公款吃喝、公費出國、公車開支一年9000億。這個數字是由央視特邀觀察員、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特約研究員王錫鋅提供的,主持人柴靜似乎吃驚的樣子,重問道:『您再說一遍,是多少?』王再次肯定地說:『公款接待、公費出國考察、公車,也就是三公,一年9000億。佔這個行政開支的30%。』
柴靜問:『財政部不是公布29個億嗎?』王錫鋅答:『統計口徑不一樣吧,財政部可能指的是中央財政支出。』
不過,王錫鋅強調,這個數字理應由權威部門公布,然而一直沒有這麼做,因此社會上纔會有各種猜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