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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南京嬰兒徐寶寶醫院死亡事件的第二次的調查結果公佈了,認定患兒家屬的投訴情況基本屬實,從而推翻了此前第一次調查得出的結論。爲什麼對同樣的一件事,會出現前後兩次迥異的調查結果?我們的公共服務部門,究竟應該用一種怎樣的姿態來面對公衆?央視財經頻道主持人陳偉鴻和著名財經評論員馬光遠、張鴻共同評論。
五個月寶寶死在醫院,當班醫生被吊銷執照,南京嬰兒死亡事件,是否就此止步?
患兒突死期待第三次調查
陳天明:值班醫生存在失職行爲(南京市衛生局局長)
在患兒家長多次反映病情變化時,值班醫生沒有發現應當發現的病情變化,未能採取應有的措施,包括向家屬交代病情的嚴重程度,及時請相關科室會診,採取進一步的治療措施等,患兒家屬多次到護士站,和醫生值班室請求醫生觀察病情,但值班醫生僅在11月3日晚上7點12分,11月4日凌晨1點29分,11月4日凌晨2點09分觀察過患兒病情,存在着失職的行爲。
張鴻:調查結論沒有解答關鍵問題(評論員)
第二次調查的速度很迅速,這一點值得肯定。它迅速地推翻了第一次調查的結果,但是它並沒有解決我們關鍵性的疑問,因爲它現在解決的都是社會性問題,現在的結論只是值班醫生沒有偷菜,沒有寫論文,是在下圍棋。它並沒有針對核心問題來給予公開調查,現在關於是不是因爲醫生的不負責任導致了患兒死亡的這個關鍵性問題,沒有答案。
馬光遠:應進一步查明真相得出專業的調查結論(評論員)
我覺得調查僅僅走了第一步,當然這一步值得肯定,我們起碼知道了部分的事實,知道了原先一些所謂的真相問題,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們不僅僅要知道真相,我們要在閱讀真相以後,緊接着需要得出一些專業的結論。我們現在看到相關人員雖然迅速地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理,並且認可了以前網友所指出的,包括家屬所指出的種種事實,但是我們更需要的是一個專業的結論,能夠證明患者死亡與醫療人員之間這種因果關係的結論,這是我們下一步急需要的,而且也是這個事實最重要的一部分。
陳天明:值班醫生違反醫院相關工作制度
值班醫生毛曉珺值班期間,曾在遊戲上下過兩盤圍棋,違反了醫院的相關工作制度。
丁海洋:醫院調查粗糙、簡單衛生局審覈不嚴格(南京市衛生局紀委書記)
市兒童醫院調查工作粗糙,調查手段簡單,輕信當事人的證言,市衛生局對兒童醫院經過調查形成的這個報告的審覈也不夠嚴格。
張鴻:爲何領導批示才推動事件調查
衛生部門在處理上反應迅速。在調查組人員的構成上,包括有新聞界的朋友、網民、計算機專家以及醫療專家;在調查方法上,查攝像頭、查電腦,據說還用上了安全部門專業解電腦的一套軟件。所以第二次調查顯然比第一次調查要進步得多。12號新聞發佈會一開場,就念了一段指示。這段指示是南京市委書記朱善璐寫的,非常嚴厲,他表示,這是一個有惡劣影響的事件,必須得一查到底。
當然我們不能簡單地判斷說,僅僅因爲朱書記的簽字指示,然後衛生部門纔開始有第二次調查,但是我們對比兩次的反應,第一次網民有這個爭議,媒體有質疑,就有了第一次的調查。第二次網民仍然是爭議,然後媒體仍然是質疑,就又有了第二個調查。這兩次最大的不同,就是有沒有朱書記的批示,如果僅僅是因爲朱書記一個這樣的批示,相關部門就調查得更嚴格、真實、準確了,這樣事實上是可悲的,因爲主管部門更願意把知情權給領導,而不是給老百姓。
馬光遠:第二次調查仍缺乏程序公正
這個調查作爲第三方調查,特別是作爲一個獨立的第三方調查,我對這個調查結論並不認可,因爲調查結論仍然是在衛生局主導下的屬於體制內的一個調查結論,並不屬於一個獨立的調查結論。爲什麼獨立性不夠?有兩個細節,第一,我們並不知道14名調查組組成人員是怎樣組成的?誰來主導組成的?從現在來看,是南京市衛生局來組成的,在這一方主導的情況下,獨立性值得懷疑;第二,當時家屬就提出,要有兩名代表參與,但是衛生部門表示,當家屬提出這個要求的時候,調查已經結束。這個解釋非常荒謬,因爲相關部門真的在爲政府贏得聲譽,完全可以再等一等。我認爲,程序的公正和正義是最重要的,如果沒有患者委派的兩名代表參與調查,這種獨立性,所謂的第三方,我認爲根本是不存在的。
同一個機構兩次調查,結構爲何大相徑庭,尋求真相與公平,我們需要怎樣真正的第三方調查?
張鴻:掩蓋真相也要付出代價
這段時間發生的杭州的“70碼撞人事件”,雲南的“躲貓貓事件”等等,這些例子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沒有追責。這個責,不是對事實本身的責,而是掩藏真相的這個責。克林頓在美國議會曾經被彈劾過,他並不是因爲事件本身被彈劾,而是因爲做僞證被彈劾。對於公衆來說,如果公衆質疑了一個事件,相關部門如果給公衆做了虛假解釋,就是做僞證。所以必須得理清它的兩個責任,一個責任是弄清這個事情究竟是不是一個醫療事故,這是醫生或者醫院的責任;還有一個責任是相關部門做假的責任誰來承擔,此次事件的第一次調查結論顯然是在做假,那麼醫院要不要承擔責任?衛生局在第一次調查當中做了備書,那衛生局是不是有人來承擔了這個責任?如果沒有人承擔,那麼接下去這些公共部門還會繼續作假,因爲沒有成本。
馬光遠:呼籲真正的第三方介入調查
雖然調查結論的得出非常迅速,但從事實上來看,仍然屬於自己調查自己。因爲在整個鏈條裏,衛生行政部門也是責任一方,前兩次都是衛生部門組織的,第一次調查,衛生局的行政處的處長在,第二次調查的四個人裏,這個處長仍然在。所以如果真的沒有獨立的第三方來進行調查,那麼得出的結論即使符合事實,也難免質疑。國際上,美國和日本對醫療責任事故的調查,基本上已經出現了真正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比如,在一個叫IDR的民間組織裏,有律師、醫療專家以及社會的公益人士的,一旦出現醫療責任事故,他們就迅速地介入調查。現在這樣的機構運行的非常良好,無論是從財務上來講,還是從公信力上講,都非常好。如果我們引入這樣的機制以後,可能就不會出現政府像現在這樣,手忙腳亂的先否定自己,到最後又出來肯定的這樣一些情況出現。
李楯:外部監督、內部自律和制度改進之間應形成制衡關係(北京市社會學學會副祕書長 特約評論員)
對於衛生部門,包括政府執法部門出的問題,如果公衆不能自己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傳媒沒有正當地介入的話,在我們這個社會轉型中,這些問題都是很難解決的,因爲(職能)部門會受到社會轉型中很多負面影響,包括貪腐墮落影響,同時爲了他自身利益,往往會掩蓋事實,這種情況下要使它進入良性狀態,必須要在外部監督,內部自律,和制度改進這三者之間,形成一種制衡的關係。
王嶽: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改善醫患關係讓醫院迴歸公益(北京大學醫學部衛生法學教研室副主任 特約評論員)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不能從事不相關的工作,這是最基本的一個行醫的規則,這幾年隨着市場經濟的推進,你會發現醫院的公益性,逐漸地在淡漠,而相反醫院的功利性質越來越強,特別是我們傳統的生物醫學模式,本身就容易讓醫生對病人的痛苦,抱以一種冷漠,那麼如果要摻雜進入功利的色彩,就會使得這種冷漠更加加劇。
所以我想現在當務之急,就是怎麼呼喚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政策儘快地推進,讓醫院迴歸公益這條正道上,讓醫生重新恢復和病人之間的相互的信任,而不是像今天我們醫院考慮的更多的是怎麼從病人身上掙錢。
張鴻:進一步調查應一查到底不能輕易讓調查到此爲止
在進一步的調查當中,應該嚴格地按照市委書記的指示,一查到底。此次事件相關的責任人,醫療的專業的責任認定,還有這一次作假的調查的責任的認定,在整個過程中,都應有非常完備的調查,不能讓它隨便地畫上句號。今天它可能傷害的是徐寶寶,但明天傷害的可能會是我們每一個人,所以我們不能輕易地放過它,也不能輕易地讓它就變成了句號。
馬光遠:應成立第三方調查機制
我發現通過此次事件,大家都對第三方調查機制非常有興趣。我希望此次事件最大的價值和收穫就是,能夠在下一步的調查中,成立一個第三方的調查機制。
人民日報:醫患和諧不能只靠“和稀泥”式的“理解”
近段時間,幾則醫療衛生領域的新聞讓人們再次將目光聚焦醫患關係:先有北大醫學教授殞命北大醫院的法律訴訟引發社會討論;後是南京市兒童醫院醫生被認定失職,造成5個月大的嬰兒死亡;再有中山大學中山眼科中心準分子手術室,患者術後懷疑集體感染瀰漫性層間角膜炎,廣州市疾控中心調查證實,該院在管理上存在漏洞……
儘管上述事件的一些具體細節,仍需進一步調查,目前尚難定論,但透過這些案例,我們已經感受到民衆中存在的一種不信任情緒——從社會反應來看,凡是衛生主管部門的表態和認定結果傾向於患者的,社會輿論就認爲衛生主管部門是爲人民服務,認定結果公正合理;反之,社會輿論就認爲衛生主管部門與醫院沆瀣一氣,是“內部人政治”式的包庇。
那麼,到底是管理者不誠實,還是社會輿論不理性?
醫患糾紛,由來已久。就現狀而言,雙方都有自己的委屈:舉證責任倒置,無疑讓醫生承受了不小的壓力,工作中時刻還要想着自證“清白”,這不但容易令醫者心生鬱悶,在患者性命攸關時舉棋不定、進退維谷,甚至可能在醫療界催生“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顧慮;而對患者來講,一道白色帷幕將診療過程背後的一切圍成了一個黑箱,專業知識的缺失更讓他們心存疑懼,自己的權益是否受損、如何維護,都是費解的難題。
衛生部部長陳竺說,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這個國家層面的問題不解決,醫患關係就好不了。這是問題的一方面。從另一方面看,當醫患衝突發生後,如何界定責任、調處紛爭,也是不可迴避的問題。
從法律上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我國處理醫患關係的基本準則,在這部條例裏,醫方的權利有明文加以規定和保障。而患者的權利總是作爲醫生義務的對應物出現,散落於多部法律法規中。這樣的權利配置,往往令患者的權利難以找到法律依託。從管理機制看,目前醫療事故鑑定的主體,主要是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醫學會等機構。這樣一個與醫院、醫生羣體有着密切關係的主體,很容易讓患者產生不信任的情緒。如此一來,社會輿論“一邊倒”的情形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解決醫患糾紛,傳統的思路是提倡“相互理解”,即醫理解患、患理解醫。而事實上,在矛盾面前,這種“和稀泥”式的“理解”很難有堅實的基礎。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是否可以換一個思路,從醫患矛盾的處理解決機制入手,比如成立以維護患者權益爲主要職能的專業管理部門,以患方的評價爲其業績的考覈憑據;比如在法律條款中進一步平衡醫患的權利義務,讓雙方透明、理性地處理各自的訴求。總之,無論是醫生、患者還是行業主管部門,各方只有達成共識,才能齊心協力解決醫患矛盾,和諧醫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