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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近日規定:從本月13日起,烏魯木齊的房屋出租人、轉租人將不得出租和轉租不符合規定的房屋,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近日規定:從本月13日起,烏魯木齊的房屋出租人、轉租人將不得出租和轉租不符合規定的房屋,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這項規定是在剛下發的《烏魯木齊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中做出的,其目的是爲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範房屋租賃行爲。《辦法》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依法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實際居住人數。自簽訂、變更、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15日內,房屋出租人或轉租人應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村)出租房屋管理站提交登記備案材料。
同時,《辦法》還規定了房屋出租人應承擔的責任。其中包括: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出租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及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及時、準確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承租的人均建築面積不得低於8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等。
據瞭解,房屋出租人或轉租人如不承擔登記備案責任,將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5%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或轉租人如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轉租,或明知提供的居住房屋不符合相關標準而出租、轉租的,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處罰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