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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0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以下稱《付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付酬辦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就播放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方式、數額等有關事項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約定。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已經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標準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以下稱播放錄音製品)的,依照本辦法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付酬辦法》規定了三種計酬方式,供當事人選擇,作爲約定或者協商支付報酬的基礎:一是由廣播電臺、電視臺與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固定數額的報酬;二是按廣播電臺、電視臺廣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計酬;三是按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製品的時間多少計酬。
《付酬辦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製品,未能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支付報酬的固定數額,也未能協商確定應支付報酬的,應當依照本辦法按廣告收入一定比例計酬的計酬方式和付酬標準,確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數額。
《付酬辦法》規定了兩種具體的付酬標準:一是如果按廣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計酬,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播放錄音製品的時間佔播放節目總時間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標準爲0.01%;播放時間比例爲1%以上不足3%的,付酬標準爲0.02%;播放時間比例爲3%以上不足6%的,相應的付酬標準爲0.09%到0.15%;播放時間比例爲6%以上10%以下的,相應的付酬標準爲0.24%到0.4%;播放時間比例超過10%不足30%以及在30%以上不足50%、50%以上不足80%、80%以上的,付酬標準分別爲0.5%、0.6%、0.7%、0.8%。《付酬辦法》還規定,自本辦法施行屆滿5年之日起,付酬標準作相應提高。
二是如果按播放時間計酬,廣播電臺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爲每分鐘0.30元;電視臺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爲每分鐘1.50元,自本辦法施行屆滿5年之日起爲每分鐘2元。
《付酬辦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轉播其他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錄音製品的,其播放錄音製品的時間按照實際播放時間的10%計算。中部地區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按照本辦法規定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數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按照依據本辦法規定計算出的數額的50%計算。西部地區的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全國專門對少年兒童、少數民族和農村地區等播出的專業頻道(頻率),按照本辦法規定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數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按照依據本辦法規定計算出的數額的10%計算;自本辦法施行屆滿5年之日起,按照依據本辦法規定計算出的數額的50%計算。
《付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製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支出作爲覈定其收支的因素,根據本地區財政情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
《付酬辦法》還規定了向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以外的著作權人轉付報酬的制度: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製品,未向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以外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應支付的報酬送交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著作權人轉付。
《付酬辦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依照本辦法規定將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後,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之間的糾紛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