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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2008年初,薊縣下營鎮21歲男青年阿毅經人介紹結識鄰村同齡女青年阿麗,雙方介紹人分別是阿毅的二叔和阿麗的舅母。之後二人感情迅速升溫,於同年9月舉行訂婚儀式,準備待阿毅今年9月滿22週歲後正式結婚。 |
人民網·天津視窗11月21日電:擺桌訂婚當場,男方交出彩禮錢和戒指一枚,怎料不到半年,雙方發生糾紛取消婚約。在返還彩禮的具體數額上,雙方產生很大分歧,差額近萬元。日前,經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因男方媒人證詞前後矛盾,認定女方媒人舉證數額作爲返還依據。
2008年初,薊縣下營鎮21歲男青年阿毅經人介紹結識鄰村同齡女青年阿麗,雙方介紹人分別是阿毅的二叔和阿麗的舅母。之後二人感情迅速升溫,於同年9月舉行訂婚儀式,準備待阿毅今年9月滿22週歲後正式結婚。
訂婚當場,阿毅拿出裝滿現金的厚厚大紅包和一枚金戒指作爲彩禮,後由其二叔通過阿麗舅母轉交給阿麗。然而過了小半年,阿毅和阿麗卻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家庭幾經商議決定取消婚約,女方也同意返還彩禮。但在返還彩禮錢的具體數額上,雙方產生很大分歧。
按照阿毅說法,當時交給二叔的紅包裏有現金1.5萬元。而阿麗卻堅稱,從舅母手中接過的只有6000元。雙方各說各理,鬧上法庭。庭審中,雙方媒人支持自己一方的說法。今年8月,經薊縣法院審理,一審判決阿麗返還阿毅彩禮款6000元及戒指一枚。
一審判決後,阿毅不服提出上訴,並改口稱當時紅包裏的錢是1.4萬元,要求阿麗如數返還。庭審中,阿毅二叔再次站在男方一邊,作證稱是1.4萬元。
日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男女雙方經他人介紹相識並舉行定親儀式,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現雙方解除婚約,女方應予返還彩禮。男方媒人在兩次審理中證言存在矛盾,不予採信。由於男方彩禮不是直接給女方,因此應以女方媒人轉來的數額作爲返還依據。現女方媒人證言稱男方媒人交給爲6000元,法院予以認可。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解金釗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