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車輛通行費明明白白收
昨日,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就蘭州市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情況作了說明
近期,有媒體對我市收取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提出了一些質疑。11月28日,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就我市收取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有關情況作了說明。
通行費正式批覆已經公開
11月6日省政府以甘政函200994號文《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蘭州市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批覆》,正式批准蘭州市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接到批文後,11月11日,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在《蘭州日報》、《蘭州晚報》等媒體上就省政府批覆正式收費事宜進行了及時發佈。
徵收部門按照收費“六公開”即:收費項目公開、收費審批機關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收費期限公開、徵收單位公開、監督電話公開的要求,將省政府批覆甘政函200994號和蘭州市政府令2007第2號製作了宣傳牌,於11月15日正式收費前在各收費站進行了公示。
收費的法律依據充分
對於我市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的合法性,省法制辦於5月14日以甘府法函字20091號向國務院法制辦提請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中“等”字的內容進行解釋,6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答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僅是對收取通行費作出原則性的規定,至於收取通行費的具體範圍和期限,應當由你省人民政府進一步作出規定”。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甘政發199548號)中“城市市政設施應當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凡在城市規劃區內用貸款集資新建的橋樑、隧道和道路,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規模和標準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過往的機動車輛徵收車輛通行費以償還貸款”的規定,我市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收費權向銀行質押是加快路橋建設的需要
關於收費權質押問題,國務院國發200033號文件《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確了“在西部地區基礎建設中,擴大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收費權或收益權爲質押發放貸款的範圍”的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通知,蘭州市作爲西部欠發達城市,經濟發展相對落後,財政狀況比較困難,城市路橋建設只能通過經營城市和市場化運作來進行。爲滿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自2000年起我市以省政府批准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權爲質押與國家開發銀行先後簽訂了52.9億元的貸款協議,所貸資金全部用於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收費20年期限是科學計算的
我市對收費項目的還貸期限進行了科學的測算。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市以收費權爲質押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餘額爲45.758億元,以人民銀行5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5.94%測算,貸款利息爲12.57億元,還本付息總額爲58.33億元。收費期限測算在不考慮利率變動和運行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以2008年全年徵收的1.04億元爲基數,以每年10%增長率遞增測算,累計徵收21年,共計徵收66.55億元,除去收費管理運行費用3.78億元(以2008年全年支出1800萬元爲基數測算,不計算增長率),餘62.77億元。因此,蘭州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期限自2009年11月起申請徵收21年。省政府正式批准爲20年,即2007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1日止。
收費資金管理和使用規範透明
按照《蘭州市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政府令2007第2號)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目前蘭州市徵收的路橋車輛通行費,除了支付必要的人工工資、收費設施建設和工作經費外,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實行了“收支兩條線”管理。在蘭州市政府新聞發言人4月5日公佈收費情況的基礎上,6月26日蘭州市財政局已對收費的收支情況、使用情況通過《蘭州日報》向社會公示,其主要內容爲:“截至2009年3月31日,累計徵收20814.5萬元,其中償還路橋建設貸款17323萬元,管理費支出2513.5萬元,支付維修、代徵費978萬元”,徵收的通行費用於償還貸款的金額佔通行費徵收總額的83%,收費透明,使用規範。今後,我市將加強通行費收支管理,每半年向社會公佈通行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及貸款償還情況,進一步增強透明度,接受公衆監督。目前,有關部門正在修訂收費資金管理辦法,使收費真正做到“取之於車、用之於路”,爭取社會各界更加廣泛的理解和支持。
收取年票既利於道路暢通,又是全國城市通行做法
經省政府批准的我市路橋車輛通行費收取採用年票、月票、次票相結合的收費方式,方便了車輛通行、減少了可能造成的交通擁堵,提高了運行效率,是全國其他城市通行的收費方式。如:上海、天津、重慶、廣州、南昌、南寧、杭州、武漢、長沙、哈爾濱、成都、南寧、烏魯木齊、珠海、汕頭、深圳、廈門等近百個城市均採用的綜合收費方式,經實踐檢驗是切實可行的。如果回到“一過一收”的老路上,則要在城市中設置收費站,就會增加市區交通壓力,不利於城市發展。
蘭州市路橋收費是經過廣泛聽證的
我市收取的路橋車輛通行費,於2004年9月經省物價局委託,市物價局組織省市相關部門及車主代表召開了價格聽證會,2005年8月省財政廳牽頭組織省物價局、省交通廳等省市相關部門及有關專家召開了立項論證會,2006年蘭州市報請省政府同意設立岸門等六個收費站。2007年5月省政府以甘政函200739號文批覆同意蘭州市徵收路橋車輛通行費。在經過多次調研、論證、公示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及徵得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交通廳同意的基礎上,2007年9月14日蘭州市以政府令(2007第2號)形式頒佈實施了《蘭州市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爲做好正式收費申報工作,省法制辦建議,蘭州市貸款路橋通行費試徵收期限屆滿之前,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行政有關人員進行論證、聽證、評估。2009年9月,蘭州市政府法制辦組織法學專家、企業代表、車主代表、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市發改委等部門,圍繞收費依據、收費方式、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優化徵收、宣傳解釋、便民服務等方面進行論證、評估。與會的各方代表普遍認爲,蘭州市繼續徵收路橋車輛通行費,既符合國家和省上法規政策,也有利於蘭州市城市化進程和基礎設施建設。繼續做好路橋費的徵收工作,對進一步鞏固以收費權爲質押的融資機制,提升政府融資信用,多渠道籌措城市建設資金,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對路橋費予以稽查是合法的
爲適應蘭州市城市規劃調整,緩解市區道路交通,優化城市整體投資環境,依據《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市政府令2005第9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蘭州市徵收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批覆》(甘政函200739號)和《蘭州市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7第2號)文件精神,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我市的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門,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於2007年11月1日以蘭城委字2007第1號《委託行政執法協議書》,委託市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管理處稽查大隊,依照市政府令2007第2號的有關規定,對車輛通行費繳納情況進行稽查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