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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已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爲維護消費者利益、宣傳新《保險法》,本報聯合恆安標準人壽就保險問題爲消費者答疑解惑。
讀者黃先生:我姐夫去年去世了,外甥今年剛上小學,我想給外甥買份保險。請問我可以給他投保嗎?
恆安標準壽險專家:新《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其訂立合同的,視爲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即只要被保險人同意,就可以取得保險利益,從而使保險合同成立。
所謂“保險利益”,各國的定義區別較大。英美法系國家採用“利益主義”原則,即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是否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爲判斷依據;大陸法系國家堅持採用“同意主義”原則,即不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只要投保人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就認爲具有保險利益,如德國、日本;而在我國,採用“折中主義”原則,即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之間是否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爲判斷依據,或者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爲判斷依據。
在這個案例中,被保險人即黃先生的外甥年齡過小,不具備完全行爲能力,而且黃先生對其外甥不具有保險利益,但只要黃先生的姐姐同意黃先生爲其外甥訂立保險合同,就可以取得保險利益,從而使保險合同成立。(記者郭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