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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肯定與否定,都是一種不公正的認定。因爲結論做出之前,事實往往是更加的錯綜複雜。據“中國之聲”的報道,內蒙古包頭市九原區一村莊規定,把全體村民劃分爲一到五個等級,在分配土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的時候,按照所劃分的等級予以分配,這種等級制是可以世襲的。
我們所受的教育,都一致性地認爲將民衆做出等級制的劃分是一種退步性的行爲。但是,“鄉村中國”的運行法則卻有另一套的行事邏輯,由此費孝通先生將其稱之爲差序格局。細讀新聞,我們發現,村民等級劃分的依據是他們遷入該鄉村的年份。按照農村中的社會運行法則,農民往往更看重的是宗族、地緣關係。土地與福利分配本來就是農村的稀缺資源,按照他們固有的差序格局邏輯,便會很正常地認爲,一個世代生活在此村莊的農民,與新遷進來的移民不可能擁有同等的分配資格。
但是,有媒體評論提出,這種分配思路與我們所倡導的平權理念相違背。雖然,這種等級制分配是村委會做出的,但是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委會或村代表大會做出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事實上,一等以外的村民同等地履行了村裏的各種義務,理應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這是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不屬於村民自治事項,不能通過村民集體表決、村規民約等方式決定。而且,如果簡單地依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本來當地原始住民佔數量優勢的情況下,隨後幾年遷入的移民顯然是不具備同等競爭優勢的。
由此可見,這種等級制反映的雙重焦慮在於,一方面,它體現了農村社會依據傳統邏輯的行事規則,但更重要的是在稀缺資源的分配上,如何既要照顧原始住民的利益,又要兼顧移民合法權利的兩難處境。另一方面,它反映的是,在如今推行的平權理念下,如何在村集體的民主決策中,真正兼顧到少數人的權益,而不是依據簡單的少數服從多數的邏輯,來抹殺少數人正當的利益訴求。(文/王海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