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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不到兩個月時間裏,江蘇邳州男子楊某與同夥先後流竄本市寶坻、武清、寧河、大港、北辰等地,捆綁值班員後搶劫工地內電力設施,或盜竊田地變壓器及五金廠零件等。 |
人民網·天津視窗12月13日電:不到兩個月時間裏,江蘇邳州男子楊某與同夥先後流竄本市寶坻、武清、寧河、大港、北辰等地,捆綁值班員後搶劫工地內電力設施,或盜竊田地變壓器及五金廠零件等。日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盜竊及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被告人楊某,男,28歲,江蘇省邳州市人。2008年9月至10月期間,楊某與同夥樑某、蘇某、李某、徐某、劉某、張某,先後駕車竄至寶坻區某排灌站、武清區某醫院建築工地、大港區某建築工地,採取將值班員捆綁手段,搶走頻敏變阻器、變壓器、電機、電纜線等,共價值人民幣17萬餘元。
2008年9月中旬,楊某與同夥竄至寧河縣苗莊鎮幾個村的田地裏,盜走正在使用中的100KVA、30KVA變壓器各1臺,價值1.5萬餘元。2008年10月,上述七人又竄至北辰區一五金加工廠內,盜走電動自行車曲軸1萬餘個,價值2.3萬餘元。
案發後,楊某的6名同夥相繼落網並被判刑。2009年4月,警方在江蘇省抓獲楊某。8月上旬,經寶坻法院審理,認爲楊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夥同他人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構成搶劫罪;夥同他人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夥同他人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構成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9.2萬元。
一審宣判後,楊某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手段、後果及認罪態度等相關情節,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解金釗通訊員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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