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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獲悉,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天津市就《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銜接問題發出通知,1月1日起,老農保參保人員應按照《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參保或享受有關養老待遇。
據瞭解,已享受老農保養老待遇人員,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一次性繳足15年養老保險費後,從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並繼續享受老農保養老待遇,同時停止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費;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除繼續享受老農保養老待遇外,按照《規定》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費。
2010年1月1日以後不滿60週歲的老農保參保人員,可按照《規定》參保並繳納養老保險費,其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達到60週歲時按照《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對於未按照《規定》參保的老農保參保人員,自年滿60週歲的次月起,爲其辦理老農保退保手續,並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費。
老農保與《規定》銜接時,其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的計算與退保仍按照原民政部的辦法執行。(記者於海珍通訊員崔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