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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拓展活動是都市白領熱衷的休閒方式之一,受僱於一家文化公司的效果師曲鵬在一次拓展活動中被煙火道具炸傷右手進而截肢,爲此,他將組織活動的多家公司告上法庭,並最終獲得20餘萬元的賠償。
原告曲鵬曾經做過燈光師,事發時已經退休。2007年3月,曲鵬受僱於某文化公司,負責製作煙火道具並按照公司組織活動的需要現場實施煙火效果。
同年4月,曲鵬參加了該文化公司、某道具公司和某休閒酒吧組織的戶外拓展活動,其間,他的右手被自己製作的煙火道具炸傷,送醫後診斷爲腕間關節毀損,醫院對受傷部位清創並截肢。曲鵬住院11天,花費醫療費1.2萬餘元,作爲僱主的某文化公司支付7000多元。事後,曲鵬被鑑定機構認定爲七級傷殘。
事發後,原來的某休閒酒吧已更名爲某戶外運動俱樂部,並辦理了註銷手續,企業註銷後,債權、債務由組織活動的某道具公司負責人嶽月承擔。2007年,曲鵬就賠償問題起訴,要求某文化公司、某道具公司及道具公司負責人嶽月共同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2萬元。
南開區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文化公司、道具公司及戶外運動俱樂部作爲戶外拓展活動的組織者,有義務保障參與人的安全,曲鵬受僱於某文化公司,在工作中受傷,對此文化公司作爲僱主負有全部責任。道具公司及某戶外運動俱樂部是此次活動的共同組織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某文化公司賠償曲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餘萬元,作爲被告的某道具公司和負責人嶽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文中人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