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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三八』婦女節。記者從市婦聯了解到,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婦女享有哪些重要權利。
一、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權利。
1.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應受到優待。首先是在勞動中受到優待,如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懷孕期間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在離婚和子女撫養上享有優先權。如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在判刑和執行刑罰上受到優待。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2.婦女在工種安排上應受到優待。如禁止安排從事禁忌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3.婦女人身自由受特殊保護。如刑事訴訟法規定:『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僱傭、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
4.對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離婚時,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給予照顧。
5.計劃生育保健待遇。
二、為實現平等權利而享有的權利。
為減緩客觀條件對婦女造成的不利,國家法律和法規賦予婦女的補償性權利主要有:
1.被選舉優待權。《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2.乾部培養與選拔優先權。《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乾部。
3.女性青少年的受優待權。《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4.離婚時財產分配優先權。《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協議不成,由法院根據財產(包括夫妻共有房屋)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判決。(記者姜艷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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