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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9日9時,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16位委員代表作大會發言。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原副主任高金榜]我發言的題目是《關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幾點建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關系到節約用地、推進城鎮化進程、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問題。為此,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於2009年11月赴江蘇、山東兩省進行了專題調研。
各地反映,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有利於盤活集體建設用地,提高利用效率,保護耕地;有利於逐步實現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同地、同價、同權』,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體系;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加速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就業,推進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進程;有利於增加農民的資產性收入,分享發展的成果;有利於促進農村人口集聚、土地資源集聚和公共服務資源集聚,加快新農村建設。
在調研中也發現幾個需要予以關注和深入研究的問題。
一是產權主體不清。許多村民小組並不能決定其所有的集體土地的處置,而是由村委會甚至鄉鎮政府代替。而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不明確、不完整,難以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
二是隱形市場活躍,違法用地屢禁不止,危及耕地安全。法律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作了限制性規定,但受利益驅動,私下交易難以杜絕。一些農村集體組織的耕地保護意識淡薄,總想通過各種手段將農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追求土地短期利益最大化。
三是相關配套政策不完善,影響流轉工作的順利開展。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如何征稅缺乏法律依據,造成土地稅費流失,也造成兩個市場取得土地的成本不一樣,使得統一的土地市場難以形成。許多農民已經在城市裡有了相對穩定的工作,甚至有了自己的房產,但由於沒有相應的政策,不能實現土地財產權,不願放棄在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同時佔有兩份資源。
四是收益分配不規范、不合理。要麼各級政府對流轉管得過死,政府收益分配比例過高;要麼集體土地所有者繞開政府進行私下交易,侵佔由國家投資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甚至出現集體土地使用者私下流轉的情況,造成集體和國家土地收益的雙重流失。
五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相對滯後。農民住宅分散,鄉鎮企業分散,佔地面積大,利用效率低,浪費了土地資源,也難以獲得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的規模效益,難以形成合理的產業布局,難以實現集聚效益。
針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中出現的問題,我們提出八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規范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權主體,並通過土地登記發證,理清鄉鎮、村、村民小組三類主體的產權界限,避免產權主體虛置與權能重疊。
二是建立健全統一的市場和服務體系,完善市場管理規定和交易規則,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提供政策諮詢、信息發布、地價評估、交易代理、糾紛仲裁等相關服務。
三是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稅費標准,征收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稅費體系,公平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稅負,實現『同地、同權、同價』。
四是建立合理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分配機制,理順收益分配關系,確保農村集體和農民成為流轉收益的主要獲得者,同時確保集體和國家土地收益不流失,將其用於社會,造福全民。
五是積極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鼓勵試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償退出政策,推動長期進城並在城鎮具有相對固定職業的農民真正轉變為城鎮居民。
六是完善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重點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大量減少人口較少的自然村,使人口逐步向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七是強化土地用途管制,集體建設用地的安排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依法進行,統一管理。
八是在總結試點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從根本上解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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