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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邦國]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是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也是確保全國人大批准的預算和關於預算的決議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的重要保障。
為進一步增強人大對預算監督的實效性,根據監督法和預算法的精神,將原來在6月份常委會會議上聽取審議上一年中央決算報告時一並審議當年1至5月份預算執行情況的做法,改為在8月份的常委會會議上專門聽取審議國務院關於今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著重審查全國人大批准預算決議的執行情況,中央和地方預算收支的主要情況,財政政策及相關財稅措施的實施情況,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的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的情況,國債發行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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