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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州市婦聯主席李建蘭的印象中,廣州至今只有一宗性騷擾官司是受侵害婦女獲勝的。李建蘭懮心忡忡地告訴記者,雖然《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若乾規定》施行已有13年歷史,但近年來廣州市婦女權益受侵害的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2010年6月1日,經過重新制定的《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開始施行,其中『性騷擾』的五種方式、相關單位的預防和制止責任、受害婦女的求助渠道等內容均被明確寫入新規定這一地方性法規中。
性騷擾高發區的尷尬
廣州市婦聯提供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廣州市婦女權益被侵害的投訴案件近年來大幅增加,全市婦聯系統2008年共接到婦女群眾來訪、來信、來電15849宗,一年接到的投訴案件就相當於1992年至1996年五年的投訴總量。
『對於性騷擾,婦聯接到的投訴並不多,我們認為這是一種表象,其實在一些工作場所或者其他較為私密的空間,近年來發生性騷擾行為的現象還是相當普遍的。但是,絕大多數受侵害的婦女都采取回避忍讓的態度,不願或者不敢投訴。』李建蘭分析,『這與性騷擾的特征有關,性騷擾行為隱蔽性高,大多發生在兩人之間,所以取證、舉證困難,再加上相關法制不健全,司法機關難以立案處理,這就造成受到性騷擾的婦女面臨「投訴無門」、「訴訟難勝」的尷尬境地。』
『針對性騷擾以及其他一些婦女權益受侵害的新問題,我們一直在倡議重新制定一套法規來維護廣州婦女的權益。』李建蘭說,『早在四年前,市婦聯就提議修改舊法,曾經兩次向廣州市人大提交新規定的草案,因為涉及一些立法難題,兩次均未通過。』
李建蘭還記得,2007年她接任市婦聯主席之後的首要之事,就是邀請中山大學、暨南大學的法學專家再次成立『修法小組』,此後她身為人大代表,牽頭找了另外9位人大代表聯名會簽,於2009年3月將新規定草案提交給廣州市人大會議審議,此後又經過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討論和三次審議,於2009年12月17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3月31日又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從『投訴無門』到『投訴有門』
『廣州屬於較大的市,只能進行有限度的立法,但是在這個「有限」之中,我們還是盡了最大努力!』對於《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的頒布施行,廣州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邢翔如此評價。
『即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於什麼是性騷擾,怎樣界定性騷擾行為,都沒有明確定義,只是對「禁止性騷擾」進行了宣示性規定,雖然條款立了,但是沒有細則,執行起來非常困難,公安、法院等接到此類報案或訴訟,只能按比較相近的《民法通則》上的侵權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關『猥褻他人』的條款或者《刑法》中有關「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條款進行相應地處理。』邢翔為女同胞抱打不平,她感慨,『本來受到性騷擾的婦女已經羞於公開,再加上舉證困難、無法可依,這些婦女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呢?』
『廣州原先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若乾規定只有19條,而新規定增加到41條,其中直接與「性騷擾」相關的就有4條,這無疑是一大進步!』邢翔進一步解釋道,『新規定明確列舉了性騷擾的五種方式,即「語言、文字、肢體行為、圖像、電子信息等方式」,也就是說,受到「性騷擾」的女性只要對此進行取證、舉證,就可以通過有關渠道來為自己維權了。』
邢翔特別指出,新規定首次明確『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將承擔『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法律責任。『以前,婦女受到性騷擾之後,「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一般不願意管,他們認為「性騷擾」是兩人之間的事情,與單位無關。其實,職場「性騷擾」往往是權力和欲望的產物,實施「性騷擾」的人可能就是上司、高管甚至老板,受到「性騷擾」的婦女人微言輕,其權益即使受到嚴重侵害,也不會被「用人單位」重視。』
廣州市婦聯主席李建蘭為新規定的頒布施行感到十分欣慰,她認為:『新規定首次創設了婦聯維權意見書答復制度,強化了婦聯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中的地位和作用。』『從「投訴無門」到「投訴有門」,新規定更加明確了婦女受到性騷擾之後的投訴渠道,比如「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或者向婦女聯合會求助」。在不同的場所,「女職工受到性騷擾,可以向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求助。婦女在公共場所受到性騷擾,可以向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求助」。』李建蘭說,以前性騷擾事件處理棘手,有關單位或者部門往往置若罔聞,或者相互推諉。『現在就不行了,接到報案、求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責任條款還是相當『軟』
性騷擾立法,廣州先行一步。但是,對於剛剛施行的新規定,廣州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邢翔認為還有許多遺憾之處。
『我們在論證新規定的時候,非常希望對性騷擾作一個完整、清晰的定義或者界定。』邢翔回憶當時參考了不少西方法律典籍,她個人曾提出,『性騷擾就是違背婦女的意願,對婦女進行語言、文字、肢體等方面的挑逗或者接觸』,但是在論證和審議的過程中,多數法學專家認為,新規定作為地方性法規,既不能與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形成縱向抵觸,也不能與其他地區的地方立法形成橫向衝突,所以廣州此次未能對『性騷擾』進行明確定義或者界定,只能『有限地』進行補充和細化。
『我們無法說明究竟什麼是「性騷擾」,這也許就是新規定最大的缺憾。』邢翔有感而發,她說,『正因如此,我們無法判定哪些性騷擾行為是嚴重的,還是輕微的,難以明確性騷擾者應該得到什麼制裁。』邢翔並不諱言新規定的不足。
『新規定的責任條款也是相當「軟」的,也可以說是「模糊不清」。』邢翔坦承,『新規定要求「接到報案、求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但是,這些「單位」不處理怎麼辦?新規定並沒有繼續追究責任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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