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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記者昨日獲悉,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通知,《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中有關化妝品標簽的部分自2010年6月17日起實施。標准規定,化妝品具體成分均須標注在外包裝上,並按加入量降序排列。
標准規定,除有特別規定的成分外,化妝品具體成分均須標注在外包裝上,並按加入量的降序排列。進口化妝品也須在其加貼的中文標簽上標明所有成分。
國家質檢總局通知要求,自6月17日起報檢的進口化妝品(不包括香皂、牙膏和與口腔粘膜接觸的產品)應實施全成分標識,否則將被禁止銷售。標注的成分包括生產者按照產品的設計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並在最終產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 (記者李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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