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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出臺規定,實行國有建設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對不按時上報、拒不執行開竣工申報制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土地使用權人,將被限制至少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根據申報制度規定,在市區范圍內,自2010年4月1日起(含4月1日)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人,須在此合同宗地開工、竣工時向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自2010年4月1日起,凡在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權人要在出讓合同約定到期前15日內,向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延遲開工、竣工原因。
截至2010年4月1日,凡已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期限滿一年未開工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向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延遲原因。
對不按時上報、拒不執行開竣工申報制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土地使用權人,將限制其至少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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