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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根據《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及其實施准則,締約方必須立法以防止公眾接觸煙草煙霧,應在公約對其生效之後五年內實現公共場所全面控煙。
我國應在2011年1月9日前實現公共場所全面控煙。
近日,由59名法律專家組成的『中國控煙法律專家工作組』在京成立。他們將致力於推動我國國家和地方的控煙立法工作。
這一信號被業界認為是全國性控煙立法將提速,或能推動我國政府如期兌現公共場所全面控煙的承諾。
全面控煙是義務也是責任
《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產生於2003年5月,主要目標是提供一個由各締約方在國家、區域和全球各級實施煙草控制措施的框架,以便使煙草使用和接觸『二手煙』頻率大幅度下降,從而保護當代和後代人免受煙草對健康、社會、環境和經濟造成的破壞性影響。
2003年11月,我國成為該公約的第77個簽約國。2005年2月27日,《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正式生效。200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批准了該公約,10月正式向聯合國遞交了批准書。公約於2006年1月在我國正式生效。
首都醫科大學教授崔小波說,根據公約第八條的實施准則,我國應在2011年1月9日前實現公共場所全面控煙。
雖然離履約期限不遠了,但我國的控煙工作卻遠未達標。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各國有無煙環境規定的執行情況得分』顯示,滿分10分中,我國得分僅為1分,遠遠落後於其他公約締約國。崔小波表示,如期履行公約是我國政府的承諾,公約履行不好,不僅對人民健康不利,也會影響我國的國際聲譽。
『目前,吸煙還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甚至是一種習慣勢力。如何改變這樣一種習慣,國家立法是一個重要的開始。』崔小波說,一些國家和地區控煙的經驗顯示,立法是實現全面無煙的關鍵。
有關部門正開展立法調研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出臺全國性控煙法律,而國內現有的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等地吸煙的地方性法規與公約第八條及其實施准則的要求存在差距,且法規執行效果不明顯。
『各地現有的禁煙規定所列出的禁煙場所非常有限,而且允許設有吸煙室,這就導致許多例外,難以有效禁煙。』中國疾控中心副主任、控煙辦公室主任楊功煥說,『更為重要的是,現有法律法規對執法主體和執法機制沒有明確規定,缺乏操作性,從而使得這些法規缺乏執行效力。』
可喜的是,全國性的控煙立法工作正在進行當中。作為專家組成員,崔小波介紹說,目前全國性的控煙立法工作已完成了國內外相關資料的搜集和整理,有關部門正在開展立法調研。
『從長遠來說,通過法制化的角度來進行控煙可能是最有效的。』衛生部婦社司司長楊青表示,衛生部一直在積極倡導通過立法來全面控煙。『但是這有一個過程。』楊青說。他認為先從公共場所控煙這個切入點來做可能相對容易一點,保障不吸煙人的健康,使其免受二手煙的危害。楊青表示,在這方面,衛生部正在組織相關專家做一些前期的研究工作。
全國性立法時間緊任務重
世界衛生組織認為,立法是確保公眾避免煙草危害唯一可接受的公共衛生和人權策略,因為法律具有約束力,能夠建立執行機制,對違法行為可采取處罰措施。
目前來看,我國全國性的控煙立法沒有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也沒納入國務院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眼看履約期限漸行漸近,如期兌現承諾時間緊任務重。
崔小波指出,全國性控煙法遲遲不能出臺,與有關部門認識不統一有關。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控煙將對經濟產生影響,而事實上,控煙帶來的社會與經濟效益高於煙草業帶來的效益。到目前為止,已有許多國家和地區成功地實施了相應法律,要求幾乎所有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實現『100%無煙化』。『全世界之所以能走到控煙道路上,是因為各國都已在這個問題上達成共識。』崔小波說。
目前,衛生部修訂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第十八條規定:公共場所應當在禁止吸煙的區域設置醒目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醫院診室、候診室、病房,商場,書店、閱覽室,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營運出租車、公共電汽車、封閉式空調列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煙。前款之外的公共場所應當劃分吸煙區和禁止吸煙區。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室)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並應當具有獨立的排風系統。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2008年12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發表《無煙環境國際現狀報告》,對2008年以來全球無煙立法情況進行了分析和報告。崔小波說,報告所指的8類無煙的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是具有禁煙階段性和代表性的場所,包括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大學、公共交通工具、政府機構、室內辦公室、餐廳和酒吧。
顯然,實施細則所列出的禁煙場所並沒有涵蓋這8類場所,而且允許設有吸煙室,這就導致許多例外,難以有效杜絕煙霧蔓延。
專家表示,對控煙進行立法,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對煙草企業的限制,還涉及就業問題和吸煙人群。同時,法律必須具有可執行性,執法主體必須明確,執法權限及手段也必須明確,對執法效果還應當建立評估機制。
專家表示,控煙立法不是單純為了執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而是基於我國的實際需要,基於對國民健康的關注和追求,以及基於中國煙草危害的狀況制定出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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