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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不幸遭遇車禍身亡,當時其妻子已經懷孕8個月。在對李某的遺產進行分割時,李某的父母與李某的妻子就腹中胎兒是否應繼承財產產生了爭執,李某的遺產應該怎樣分配?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一定的民事權利和承擔一定的民事義務的資格。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由此可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尚未出生的腹中胎兒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但同時為保證未出生的胎兒在出生後能健康成長,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上述法律規定表明,我國法律的陽光除了普照所有公民的身上外,還已將愛的陽光延續到尚未出生的胎兒身上。
綜上,李某財產的合法繼承人為李某的父母、李某的妻子及李某妻子腹中的胎兒,故應將屬於李某的財產按四份進行分割。 (張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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