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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老人與女兒共同出資買房,幾年後卻發現,房子登記在女婿個人名下,老人一怒將女兒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共有權人身份。日前,一審法院經開庭審理,判決支持老人的訴訟請求。
2003年下半年,年過七旬的老韓夫婦原居住的房屋面臨拆遷,按照當時的安置政策,老韓夫婦可獲得近1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恰好老韓的長女小韓的住房也在該拆遷范圍內。於是,老兩口與女兒小韓夫婦商量,把補償款和到一起共同買一套房子,一起生活。後雙方去中介了解到一處房屋,老韓為此支付了1萬元定金,但此房屋最終沒有買成,老韓便叫女兒將定金取回。
沒過多久,小韓的丈夫小徐通過房屋中介以自己的名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紅橋區某小區內房屋一套,房款為17.5萬元人民幣,在未經兩位老人同意的情況下將產權登記在小徐個人名下。
此後,老韓老兩口和小韓小兩口共同居住生活,同年12月底,老韓因原住房屋的拆遷款尚未支付,遂從三女兒處借款10萬元,交給小韓讓其將買房借款還清。2009年10月,老韓因病住院,因住院費等多種原因,與小韓夫婦發生矛盾,老人這纔得知自己並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從房本上看,自己與這套房子一點兒關系也沒有。
老兩口一怒之下將女兒女婿告上法庭,以訴爭房屋的部分房款是自己出資為由要求確認其為訴爭房屋的共有權人。
該案經一審法院審理,近日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系共同出資、共同買房、共同居住。根據雙方的出資比例,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涉訴房屋是原、被告四人按份共有,其中老韓夫婦共佔房屋九分之五的份額,二被告小韓夫婦共佔房屋九分之四的份額,並判令小韓夫婦協助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律師說法:雙方按份共有房屋君悅律師事務所郭文禮律師分析說,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基於親屬關系,在拆遷前商定共同買房並曾共同看房。購買訴爭房屋後共同居住,原告將自己的拆遷款交付給被告,被告沒有拒絕。據此可認定,雙方系共同出資買房、共同居住,且就該房屋存在共有關系。
我國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如夫妻、家庭之間;另一種則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照一定的份額共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本案中,涉訴房屋購價總計約18萬元人民幣,原、被告的出資比例為5:4,雙方構成按份共有。
律師建議:最好保留共同購房證據現在老年人出資和子女共同買房的現象較為普遍,如果擔心以後出現變故,最好保留與子女共同出資購房的證據,將自己作為房產共有人登記在產權契證上;或訂立書面出資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自己就購置的房屋擁有權利。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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