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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稱享有『二十四史』和《清史稿》點校本的著作權
天津北方網訊 昨天,中華書局訴漢王侵權一案在海淀法院知識產權庭開庭。中華書局認為,漢王電紙書收錄了中華書局享有著作權的點校本 『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因此向其討說法。
原告中華書局在訴狀中稱,1959年到1978年間,中華書局從全國范圍內調集百餘位文史專家,投入巨大成本並克服種種困難,對從《史記》到《明史》的二十四種紀傳體正史(即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進行全面系統地整理,並陸續付諸出版。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出版發行,被譽為『新中國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同時上述作品也日益成為學術界的品牌著作和讀者心目中的權威范本。
該訴狀還稱,2005年8月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了(2005)高民終字第44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確認了原告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但經讀者舉報,中華書局購買了由被告漢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發行的《漢王電紙書D20國學版》。經比對發現,《漢王電紙書D20國學版》中收錄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
中華書局因此認為,漢王科技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制作發行的作品中收錄中華書局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侵犯了其對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獲取報酬權等權利。因此,漢王科技應當停止制作發行含有原告點校本內容的《漢王電紙書D20國學版》;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就涉案侵權行為刊登向原告賠禮道歉的聲明;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12000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3780元。
在昨天的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被告代理律師稱,漢王科技是從中國國學網以正版版權購買了《國學寶典》。據介紹,《國學寶典》網絡版2005年面世,是一套主要面向中文圖書館、中國文化研究機構、專業研究人員和文史愛好者的中華古籍全文資料檢索系統。收錄范圍為上起先秦、下至清末兩千多年的所有用漢字作為載體的歷代典籍,該數據庫收書總數約3500種,總字數7.5億漢字。
庭審焦點集中在『二十四史』的『中華書局版』和『國學網版』比對結果上。原告律師認為,通過兩個版本比對發現,『中華書局版』和『國學網版』存在著『我改你也改,我錯你也錯』的現象。被告代理律師和國學網總裁尹小林則認為,『二十四史』等古籍已進入公共著作權領域,已經沒有版權,何況古籍整理永遠是在前人基礎上進行。『還有一個原因,「中華書局版」所用的底本很容易看到。』因此,被告認為,不能認為誰先整理古籍,誰就擁有版權。
據悉,該案還將繼續審理,下次庭審時間未定。
各方聲音
●如果漢王認為使用的版本是合理的,應舉出相應的證據,不是光是嘴上說說而已。比如有哪些專家參與以及底本、校本的選擇等等。即便做了點校工作形成作品後,還要看其使用的作品是否是中華書局的實質部分。但從庭審來看,被告並未拿出任何證據。
(中華書局法務部主任、法律顧問任海濤)
●漢王科技是通過合法的渠道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國學網)的產品。作為在業內有影響力和有權威性的數字古籍整理機構,國學公司此前已經推出了系列的古籍數字產品,對此,漢王科技已經做到了合理的審核工作。因此,漢王科技在這個版權糾紛中,是有理、有據、有節的。古籍已經進入公共開放領域,如果因為某些出版社擁有點校本就擁有版權,會造成古籍出版資源長期被壟斷下去。
(漢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師林鉞)
●中華書局和漢王科技有限公司到底孰是孰非,現在還無法判斷。但從中可以看出,數字出版急需立法。數字版權如何獲得,獲得什麼樣的版權是合法的,都需要有明確的法律界定,這樣將會免去很多相互吵來吵去的麻煩事。
目前,雖說還未有相關法律出臺,但無論是傳統出版商還是技術開發商、服務運營商,都應該樹立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因為一種內容多種載體的復合出版形式將是越來越重要的趨勢,新的趨勢也意味著知識產權將是重中之重。
(接力出版社總編輯 白冰)
●隨著出版產業數字化以後,類似中華書局和漢王科技這樣的傳統出版社與技術運營商之間的衝突會越來越多。因為這裡面有個版權問題,這也是最關鍵的問題。
眼下,需要新的解決辦法,如果沿用傳統版權解決方式已經不合時宜。新的解決辦法需要一個社會談判過程,而不是幾家出版社與幾家技術運營商之間的談判能辦到。
從未來發展趨勢來看,誰都有分享知識財富的權利和渴望,而出版數字化極大滿足了更多人的需求,因此需要創造全新的空間滿足數字化的蓬勃發展。傳統出版社面對技術運營商,需要有更開放、更寬容的態度。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喻國明)
(記者:路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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