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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一男子向朋友借款後遲遲不予歸還,朋友無奈之下將其夫妻二人推上被告席。訴訟中,男子之妻以其對該筆借款不知情為由拒絕償還。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遂判令被告夫妻共同返還借款2.85萬元。
周某與汪某是朋友關系。2005年4月11日,周某以急需用錢裝修房屋為由向汪某借款3萬元,並寫明『待日後周轉開一次還清』。後周某於2007年歸還汪某1500元,借款所餘2.85萬元一直未還。為此,汪某將昔日好友周某及其妻子胡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償還欠款。
法庭上,被告周某承認其向汪某借款的事實,但表示因為收入太低,沒有能力償還。被告胡某則表示,原告所稱的借款是周某在離家出走的情況下借的,胡某並不知情,所以不同意還款。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被告周某向原告汪某借款3萬元並寫有借條,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故其應履行向原告償還借款的義務,其以現無經濟能力還款作為抗辯理由,不予支持。被告胡某以其對該筆借款並不知情為由對原告的訴求進行抗辯,但因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其所舉證據並不能否定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故該筆債務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被告胡某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其應與被告周某承擔共同向原告返還借款的責任。因原告認可被告周某曾向其歸還借款1500元,故所餘借款實為2.85萬元。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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