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十一條』金融機構在繼續支持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同時,要嚴格二套住房購房貸款管理,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
3月10日國土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確保上述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各地應及時將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在門戶網站及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4月17日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新國十條』 90平方米以上首套房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於30%; 二套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利率不得低於1.1倍,三套房貸款大幅提高貸款比例與利率;可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可采取臨時性措施,限定購房套數;暫停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購房貸款;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4月27日住建部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標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商品住房價格較高的城市,可以適當擴大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范圍。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手續,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違反通知規定的購房人,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價格低於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的,依指導價格繳納相應的土地收益等價款。
6月5日住建部關於規范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准的通知: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應依據擬購房家庭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
6月13日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商品住房價格較高、小戶型租賃住房供應緊張的城市,應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各地區要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納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分年度組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