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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7月1日起,廣東省江門市開始試行廉政公積金制度。今後,全市4600多名機關公務員將與財政按照1?1的比例,每月向各自的廉政公積金賬戶繳存一定數量的資金。每隔5年,如果未受到任何處分,遵紀守法,他們將可以領取70%廉政公積金,餘額至退休時一並領取。為此,每年市財政將多支出預算近2000萬元。(《人民網》7月2日)
筆者以為,江門市的廉政公積金制度,看似『創新』,實質上與典當行的『贖買』無異。公務員按比例交納的資金存入帳戶,就好比進入典當行,『表現』好了,可以『贖回』,『表現』不好,『則按一定比例扣除賬戶資金上繳國庫』。
廉潔奉公,不謀私利,是公務員應有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也是他們履行職責的責任和義務。公務員為人民『服務』,人民給了他報酬。除了人民給的報酬之外,人人都應做到『苟非吾之所有,雖一毫而莫取』(蘇東坡語)。如果非要交納『廉政公積金』纔能履行廉政的責任和義務,他就沒有資格再擔任公職。這種『交納』豈不是對公務員職業操守的諷刺?
再者,打造廉潔政府,讓每一個公務員廉潔奉公,要靠制度建設、法制建設、公開透明、群眾監督等實現,而不是靠『公積金』作保證。如果一級政府需要按『1:1比例』拿錢來督促公務員廉政,或者說不拿錢出來就不能確保公務員廉政,這樣的政府有在廉政建設上『不作為』之嫌。
何況,這樣的『金錢保證』無從規范,也無從約束。逐利和欲求是人的本能。兩利相權取其重,如果公務員可能得到的『不義之財』高於甚至大大高於公積金,難免有人會鋌而走險,捨小取大。那麼,這種『典當』式的廉政建設豈不是鏡月水花,有名無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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