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汽車缺陷處罰加大
- 發布日期: 2010-07-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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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季)7月2日,國家質檢總局就新修改的《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向社會征求意見。據了解,新條例明顯加大了處罰力度,並要求國產、進口車生產商都必須遵照新條例。如果生產者故意隱瞞汽車產品缺陷,或生產者未按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等多種行為,最高將處以產品貨值金額50%的罰款。
據了解,現行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一直被認為處罰力度過輕,汽車廠商的違法成本過低,而相應的罰款最高限額僅為3萬元。但近兩年國內外汽車的質量缺陷案例已引起了國家相關部門重視。按照新的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者如果故意隱瞞、虛報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構成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追究責任;未構成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並處以貨值金額2%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這表明,新條例將實行『零容忍』,對產品有缺陷卻不履行召回的生產企業以及經營者加大處罰力度。此外,新的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的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這表明新條例將對國內外車企一視同仁,不存在偏袒。國外汽車企業在國內必須遵守新的召回條例,一旦構成違規或違法行為,必須接受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