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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生產者如果不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家電產品,將可能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由國家質檢總局起草的《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昨天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草案擬規定,生產者未按規定實施召回的,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明知有缺陷不召回重罰草案規定,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其在境內對家用電器產品的召回措施應當與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當。生產者有自行調查義務,如獲知其提供的家用電器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開展缺陷調查,確認是否存在缺陷,並及時向地方質檢部門報告調查結果。經確認家用電器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進口、銷售,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及時主動召回缺陷產品,並向所在地的地方質檢部門報告。
草案指出,生產者違反上述相關規定,不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實施召回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同時也講明,缺陷家用電器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害的,生產者實施召回不免除其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隱瞞缺陷罰車款一半汽車生產商如果故意隱瞞汽車缺陷,今後可能將被處以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最高50%的罰款。國家質檢總局昨天在其網站公布《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和建議。這部新條例被看做是2004年出臺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昇級版』。按照現行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相應的罰款最高限額為3萬元,一直被認為處罰力度過輕。
記者對比新老兩個召回規定發現,以往汽車企業和經營者不履行召回義務時,主管部門對其的處罰金額最高僅為3萬元。這被認為汽車廠商違法成本太低,起不到威懾作用。新規定對產品有缺陷卻不履行召回的生產企業及其經營者無疑加大了處罰力度。
最近幾個月國內頻繁的汽車召回事件被認為是汽車召回新條例出臺的催化劑。據悉,僅6月份,國內就出現了7起汽車召回事件。(記者楊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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