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從5日舉行的『2010年度北京市反腐倡廉法制教育巡展』中獲悉,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貿易法律處原副處長榮民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日前被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檢察機關指控,39歲的榮民涉及7項犯罪事實,共騙取公共財產人民幣3萬餘元,收受賄賂人民幣56萬餘元。
在其受賄款中,最大一筆來自黑龍江省內一家貿易公司。2006年底,黑龍江省饒河縣經濟貿易開發有限公司向商務部申請紡織品配額,榮民利用擔任條法司貿易法律處副處長的職務便利,出具了有利於該公司的意見,於2007年5月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31.5萬元。隨後,2007年10月,榮民請托上海商務委員會工作人員為北京阿爾法商務諮詢有限公司項目審批提供幫助,於2008年1月收受該公司經理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11萬元。
在榮民涉及的犯罪行為中,騙取的公共財產人民幣3萬餘元均系2003年12月至2005年8月,榮民利用擔任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二等秘書的職務便利,將虛開的會議費用在單位報銷,或將個人游玩費用以參加國際會議的名義在單位報銷所得。
此外,法院還認定了新疆亞鑫公司支付了榮民及其家人在新疆的旅游費用人民幣1.3萬餘元的事實;以及榮民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審批事項打探消息,收受該公司給予的手機2部等事實。
綜上事實,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榮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見習記者高鑫劉博)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