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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7月06日訊
房貸新政後的我市首例定金糾紛案昨日有了結果。主審此案的蒼南縣人民法院裁定:國務院關於房貸調控政策的出臺,並不必然導致買賣雙方的購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因此駁回購房者要求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今年4月份,國務院出臺了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新國十條』。新政一出,二手房交易市場出現較大波動,買賣雙方關於購房合同、定金的糾紛也頻頻發生。其中,爭議的焦點在於:國家房貸政策變化到底算不算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悔買』的購房者是否有權拿回定金?
購房者吳先生與房東陳女士也正是在這方面有了糾紛。4月16日,吳先生與陳女士訂立商品房轉讓定金協議書,約定購買其位於杭州的一套總價為92萬元的商品房,定金10萬元,其餘房款要在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就在定金支付的第二天,國家出臺了房貸新政,規定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者和不符條件的異地購房者暫停發放按揭貸款。購房者吳先生因此拒付房款,並認為是房貸新政導致其不能辦理貸款,無力支付全部購房款,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據此,吳先生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定金。
蒼南法院於4月29日受理了此案,昨日審理終結。法院認為,買賣雙方已在定金合同中約定買方在規定時間內按期支付餘下按揭,國務院關於房貸調控政策的出臺,並不必然導致該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因此,原告購房者主張的事實與適用情勢變更規定的條件不符,原告據此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定金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後裁定,駁回吳先生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00元也需由吳先生負擔。
這起溫州房產新政下的首例相關官司,受到很多法律界人士、普通市民的關注。浙江省中堅律師事務所律師阮建峰表示,此次判例可能會給今後類似的糾紛處理提供參考,但買賣雙方具體的合同約定仍然是個案判決的關鍵。(溫州日報記者姜劍通訊員謝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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