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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隨著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逐漸增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問題也開始提上了日程,日前有消息說,監管層正在就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展開業內調研。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再融資作為市場的一種正常融資手段,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不管是主板還是創業板,都是如此。但是,如何讓創業板公司既能夠融到需要的資金,又要控制好其中的風險,是問題的關鍵所在。鑒於創業板公司本身的高風險性,其再融資的門檻,相對於滬深主板及中小板應嚴要求、高標准。
創業板作為A股市場的新生事物,自去年10月30日掛牌以來,關注度非常高。特別是,創業板公司普遍以高價高市盈率發行,以及巨額超募現象,更是頻頻遭到質疑。但是,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問題,是非常正常的。而且,創業板上市公司進行再融資,也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的體現。
7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乾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並購制度,完善中小企業上市育成機制。與此同時,證監會也明確表示創業板再融資相關辦法正在制訂,會在適當時機征求意見。在創業板正式推出後,隨著上市公司的增多,再融資問題也是不可避免的一個重要問題,特別是創業板公司要做大做強,需要來自資金本市場的大力支持,其中又主要體現在再融資上,因此,再融資制度不可少但其門檻不能低。
創業板自正式掛牌後,新股的一大『特色』便是巨額超募現象,如前50家創業板公司前後累計募集資金304億人民幣,而超募的資金總額將近200億人民幣。應該說,目前創業板公司『不差錢』,而是如何用、怎樣用好這些超募資金的問題。為此,深交所於今年元月份發布了《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超募資金使用》,再次特別強調超募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因此,對於那些超募資金沒有使用完,或者未全部投入主營業務的創業板公司,應當取消其再融資資格。
每當行情到來,股市的『財富效應』常常會吸引某些上市公司用自有資金或閑置資金到市場上淘金。雖然對於創業板公司的超募資金使用深交所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但不能排除有某些創業板公司將自有或閑置資金投入股市的可能。另外,也不能排除創業板公司將自有或閑置資金投資其他行業的可能。既然創業板公司有多餘資金投資股市或其他行為,那麼,對這類創業板公司的再融資,也應該將其擋在大門之外。
此外,監管部門應當對上市公司再融資在制度層面上做更詳細的規定,除了對融資比例的限制外,還應當對再融資的具體用途、時間間隔等方面進行限制。比如,上市公司首次融資後,第二次融資至少間隔三年以上;如果沒有重大收購行為,再融資額度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的規模等。通過制度規定來規范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在充分考慮上市公司融資需求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達到融資者和投資者『雙贏』的效果。
目前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方式,主要有配股、增發、發行可轉債與次級債等幾種。筆者認為,創業板公司以何種方式再融資,值得講究。關鍵是要抓住兩個問題:
一是在再融資方式選擇上重配股、輕增發。公開增發實際上是一種高價發行,而定向增發由於門檻低,這更是造成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成災。所以,創業板再融資更要控制增發這種再融資方式,除了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或實施資產重組可以選擇定向增發外,上市公司的其他融資,一律采取配股的方式。因為這種配股不僅有較高的門檻設置,而且公司大股東或控股股東也有參加配股的義務如此,創業板公司大股東的利益就與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捆綁』在一起了,可以避免上市公司的圈錢行為。
二是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額度要與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的分紅掛鉤,改變主板市場上市公司重融資輕回報的做法。創業板公司再融資不僅要實行2008年10月9日證監會出臺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乾規定的決定》中的規定,即規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而且更要將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額度直接與分紅掛鉤,規定上市公司再融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前次融資以來累計現金分紅總額的三倍,或規定上市公司前次融資以來的現金分紅未達到前次融資金額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再融資。從而促使創業板公司注重現金分紅,給股東以實實在在的加報。 (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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